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字第2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268號 原 告 泰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蕭德銘 被 告 宋濟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審易字第841 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耕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