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年度智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 年度智簡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靖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 字第6186號),經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鄭靖惠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鄭靖惠任職址設於臺北市○○區○○街00號2樓視野價值資 訊有限公司(下稱視野公司,另經本院審理中),並負責業務相關工作,其明知為他人著作,未經同意或授權,不得以重製或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竟基於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 101 年6 月10日左右,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8 樓之2 視野公司上班處,利用電腦網路設備連結至網際網路,自耐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耐德公司)公司所成立之「Shopping99」網站,擅自下載而重製耐德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如附表所示照片2 張之攝影著作,並於同年月12日在同一地點以上傳於視野公司所成立之「17shopping」網站上之方式公開傳輸他人著作,而侵害耐德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經耐德公司於同年月15日發覺後提起告訴,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耐德公司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移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視野公司總經理林峻鍇於偵查中之證述、告訴代理人鄭義昌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相符,復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重慶聯合事務所101年度北院民公誌字第00 0598號公證書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至起訴書雖未引用同法第92條之規定,惟於犯罪事實欄已明確載明此項公開傳輸之事實,此部分業經起訴,本院自得加以裁判。被告上開所為係基於同一意思決定所為,均屬同一事實歷程下之行為,依一般社會通念,無從予以切割而為評價,是其上開所為應屬一行為,而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情節較重之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處斷。爰審酌被告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擅自重製並公開傳輸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顯然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概念,惟念及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無刑案前案記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兼衡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案發當時任職於視野公司之月薪為2 萬8 千元等一切生活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酌量其職業、資力如准為易科罰金所換取之代價,暨維持刑罰執行之有效性與公平性等因素,就如主文所示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致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 罰金。 附表: ┌──┬──────┬────────┬───────┐│編號│攝影著作名稱│著作權人 │所在卷頁 ││ │ │ │ │├──┼──────┼────────┼───────┤│1 │模特兒照片1 │耐德科技股份有限│102年度他字第 ││ │張 │公司 │13號卷第31頁左││ │ │ │側照片 │├──┼──────┼────────┼───────┤│2 │模特兒照片1 │同上 │102年度他字第 ││ │張 │ │13號卷第38頁下││ │ │ │方及第39頁上方││ │ │ │照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