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附民字第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192號原 告 聯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銘智 送達代收人 吳家銓 被 告 陳壽昌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王伯文 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逸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