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智易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智易字第13號財產所有人 扎亞國際有限公司 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14樓 代 表 人 謝鎮宇 本院105 年度智易字第13號被告謝鎮宇詐欺等案件,裁定如下:主 文 扎亞國際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第3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依本案起訴書所載,被告謝鎮宇係扎亞國際有限公司(原名扎亞科技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扎亞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扎亞公司」)負責人(原負責人為林佳燕,現已變更為謝鎮宇),明知其所販售予台灣哈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哈理公司)、中華大雄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大雄公司)之主型號HD-007 、系列型號Santec-2000、品名為「USB ‧家用車用雙效充電器」之電源供應器係大陸地區生產,非在臺灣地區自行組裝、製造,竟基於詐欺之犯意,向台灣哈理公司、中華大雄公司佯稱上開電源供應器係在臺灣地區組裝、製造,致台灣哈理公司陷於錯誤,而先後於103 年7 月15日、12月3 日,向謝鎮宇經營之扎亞公司下單訂購上開電源供應器135,000 組(後交貨136,000 組)、3,000 組及10,000組,並支付貨款共計新臺幣4,959,150 元,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如認被告成立犯罪,需依法沒收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 規定,沒收範圍可能包括扎亞公司出售上開電源供應器所得價金,而扎亞公司尚未具狀聲請參與本案沒收程序,復未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3 項但書規定,向本院陳明對於沒收其等財產將不提出異議。為保障可能被沒收財產之所有人程序主體地位,使其有參與本案程序之權利與尋求救濟之機會,本院認有依職權裁定命扎亞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又本案前已分別於106 年1 月5 日行準備程序,3 月2 日、7 月13日行審理程序,並定於107 年2 月1 日上午9 時30分於本院第八法庭進行審理程序。扎亞公司得具狀陳述意見或參與本案沒收辯論程序,如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7規定,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莊 明 達 法 官 陳 紹 瑜 法 官 黃 瀞 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俊 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