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智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營業秘密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5 日
- 當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李建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智訴字第4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建謀 選任辯護人 高奕驤律師 何依典律師 被 告 富禾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趙恩德 選任辯護人 陳榮宗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178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建謀被訴洩漏業務上知悉之工商秘密罪及違反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之罪部分,公訴不受理。 富禾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被訴其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四之罪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被告李建謀係被告富禾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富禾公司)之總經理兼技術長。其前於民國93年8 月間起迄101 年2 月1 日止,在告訴人中央研究院(位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分子生物研究所(下稱分生所)研究員廖南詩實驗室擔任專職之博士後研究學者,負責廖南詩教授所從事之「干擾素分泌型殺手樹突胞(Interferon-producingKiller Dendritic Cells)抗癌研究」(下稱「IKDC研究」)。被告李建謀任職於中研院分生所期間,已與中研院曾簽訂「中央研究院約聘(僱)人員契約書」,且該契約書第18項第2 點之約定:「乙方(指被告李建謀)所獲悉甲方(即告訴人)關於研究上、技術上及其他因工作內容得知之秘密,非經甲方書面之同意,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被告李建謀因負責「IKDC研究」而知悉該研究之內容後,明知「IKDC研究」之所有研究成果及內容,依「科學技術基本法」、「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營業秘密法」之規定,具有經濟上之價值,而屬中研院所有之工商秘密及營業秘密,其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使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及損害中研院之利益,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被告李建謀基於洩漏業務上所知悉工商秘密之犯意,於100年 12月1 日至101 年7 月5 日間之某日,將其所持有之上揭「IKDC研究」之研究成果,洩漏予其與徐奎暉所合資成立之普悅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普悅公司,該公司嗣經被告富禾公司合併而消滅),並接續前開犯意,於101 年7 月5日,將該「IKDC研究」之重要研究成果,以被告李建謀為發明人,普悅公司為申請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如附表所示4 項專利(專利公開日均為103 年1 月16日,另附表編號4 所示專利權部分,其後經被告李建謀放棄該專利之申請),而以此方式洩漏上開工商秘密。 ㈡被告李建謀又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及損害告訴人之利益,未經授權而使用所知悉及持有他人營業秘密之犯意,於102 年6 月間某日起,以被告富禾公司之聯絡人名義,與不知情之臺北榮民總醫院(下稱臺北榮總)癌病中心放射化學藥物治療科主任趙毅醫師合作,將上揭「IKDC研究」研究成果,向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下稱國科會,現改制為科技部)生技醫藥國家型科技計畫辦公室,用以申請名為「利用自體樹突狀殺手細胞對固體癌所進行之免疫療法」專案研究計畫,而以此方式使用該營業秘密。 ㈢嗣經中研院於103 年8 月間某日,經網路查詢及比對上揭專利之公開說明書後,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李建謀前開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17 條之洩漏業務上知悉之工商秘密罪嫌、及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 第1 項第2 款之未經授權而使用營業秘密罪嫌;又被告李建謀係被告富禾公司之受雇人,其因執行業務,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 之罪,認被告富禾公司應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4 規定科以罰金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公訴意旨認被告李建謀涉犯之刑法第317 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之工商秘密罪嫌、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 第1 項第2 款未經授權營業秘密而使用營業秘密罪嫌,依刑法第319 條及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3 第1 項規定,均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於107 年5 月11日具狀撤回對被告李建謀之告訴,有刑事陳報狀1 份在卷可佐(本院105 年度智訴字第4 號卷〈下稱本院卷〉卷二第271 頁),揆諸上開規定,就被告李建謀所涉刑法第317 條之洩漏業務上知悉之工商秘密罪、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 第1 項第2 款之未經授權營業秘密而使用營業秘密罪部分,爰均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㈡按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13條之1 、第13條之2 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該條之罰金。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4 定有明文。查:公訴意旨以被告李建謀係被告富禾公司之受雇人,被告李建謀涉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 第1 項第2 款之罪,故被告富禾公司就此部分自應依同法第13條之4 之規定科處罰金等語,惟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4 乃併同處罰制之規定,係就同一犯罪行為同時處罰行為人及其企業組織,對於行為人而言,其受處罰係因其違法之犯罪行為,對於企業組織而言,其受罰則係因其監督不力,從法理而言,對受罰之企業組織,其處罰具有從屬性,必以行為人受處罰為前提(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4 立法理由參照),本案被告李建謀所涉違反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 第1 項第2 款之罪嫌,既業經告訴人撤回告訴,應由法院為不受理判決,業如前述,則被告富禾公司遭起訴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4 科以罰金刑之罪,亦已失其附麗,亦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四、沒收部分 ㈠被告李建謀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104 年12月3 0日修正公布,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新法認沒收為刑 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且應適用裁判時法,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五章之一「沒收」之立法理由及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1 項規定參照,故本案關於沒收部分,一律均適用修正後刑法沒收之規定,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合先敘明。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至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3 項定有明文。準此,本案被告李建謀、富禾公司雖均經本院不受理之諭知,但若有犯罪所得,仍得依上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惟仍須證明渠等因犯罪受有犯罪所得始得為之。查: ⒈就前開㈠所示部分:本案被告李建謀因實施前開、㈠所示犯 行,使被告富禾公司因而取得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專利權,顯係被告李建謀為被告富禾公司實行違法行為,使該公司因而取得之財產上利益,逵諸前開說明,自屬被告富禾公司因而取得之犯罪所得。惟被告富禾公司、李建謀業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依和解契約書之內容履行,而已將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專利權申請移轉登記予告訴人,並追加發明人為證人廖南詩等情,業據被告李建謀、被告富禾公司代表人陳述在卷(本院卷二第188 頁至第189 頁),並有告訴人之刑事陳報狀在卷可憑(本院卷二第271 頁),足認被告富禾公司所獲取之犯罪所得,業已合法發還告訴人,逵諸前開規定,就此部分之犯罪所得,自無宣告沒收之必要。至被告富禾公司取得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專利權期間,因查無證據足認被告李建謀或被告富禾公司業已因而獲得任何利益,自無從宣告沒收。 ⒉就前開㈡所示部分:被告李建謀雖以被告富禾公司聯絡人之 名義向國科會申請專案研究計畫,惟尚無證據足認被告李建謀或富禾公司業已因而獲得任何利益,自無從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五、至起訴意旨另以:被告李建謀意圖在外國及大陸地區使用,而基於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故意,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先於102 年6 月14日,持「IKDC研究」之研究成果,以其發明人、被告富禾公司為申請人,在美國向美國專利權主管機關「專利及商標局」申請4 項專利;又於102 年6 月18日,以其為發明人,被告富禾公司為申請人,在大陸地區向專利權主管機關「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4 項專利,而以上開方式使用上開營業秘密,而認被告李建謀此部分所為涉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 意圖於外國及大陸地區使用,而未經授權使用營業秘密罪,被告富禾公司則應依同法第13條之4 之規定科處罰金等語,就此部分則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林妙蓁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附表被告李建謀於我國申請之專利】 編號 專利名稱 備註 1 「毒殺型樹突細胞群組用於製備藥物的用途及包含其醫藥組合物(專利公開編號:000000000 號)」 1.卷證出處:調查卷第26頁、第140 頁、第190 頁、第266 頁 2.已將專利權移轉予告訴人,且追加發明人為證人廖南詩 2 「一種製備專一性T 細胞之配方、方法及其配方製備方法(專利公開編號:000000000 號)」 1.卷證出處:調查卷第27頁至第28頁、第141 頁至第142 頁、第191頁、第267 頁至第268頁 2.已將專利權移轉予告訴人,且追加發明人為證人廖南詩 3 「培養毒殺型樹突細胞的配方及其方法(專利公開編號:000000000 號)」 1.卷證出處:調查卷第24頁至第25頁、第143 頁至第144 頁、第192頁、第269 頁至第270 頁 2.已將專利權移轉予告訴人,且追加發明人為證人廖南詩 4 「毒殺型樹突細胞的鑑定與篩選方法(專利公開編號:000000000 號)」 1.卷證出處:調查卷第22頁、第143 頁至第144 頁 2.已放棄該專利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