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原易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原易字第5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勝頁 指定辯護人 楊正評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勝頁於民國105 年5 月9 日7 時20分許,在新北市汐止區樟樹二路277 巷口早餐店內,僅因細故,即持安全帽毆打告訴人陳威信頭部,致告訴人受有頸部擦傷、左眼及頭部紅腫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守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千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