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附民字第4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412號原 告 萬安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賜輝 送達代收人 蔡瑋綝 被 告 陳建智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審易字第2267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亦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