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262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姜意琳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調偵續字第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姜意琳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姜意琳與告訴人陳月盆均為展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展旺公司)僱用之清潔人員,其等間因清潔工作分配產生爭執,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5 年4 月7 日下午1 時15分許,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臺北市○○區○○街000 號台灣世曦大樓地下1 樓(由展旺公司承包該大樓之清潔工作),公然以「妳真了然(臺語)」、「妳算什麼東西」、「妳放屁啦」等語辱罵告訴人,足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地位,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第16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其所提出之證據,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法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以及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著有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次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52年上字第1300號判例亦可供參。再按刑法第309 條第1 項所謂「侮辱」,係指並未指摘具體事實,而僅有抽象的謾罵或嘲弄,亦即「發表輕蔑他人社會上地位之自我判斷」、「發表對於他人謾罵嘲弄或惡評等行為人自己之抽象判斷」。於判斷某一言論、行為是否屬於侮辱,應斟酌行為人之年齡、教育程度、職業、與被害人之關係、行為地之方言或用語習慣、行為時之客觀情狀等事項,不能一概而論,且公然侮辱罪所保護之法益,既係個人於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不受貶損,是成立侮辱之言行舉止,其內容必須具有否定、非難、貶抑、輕蔑他人社會上人格整體價值之意味,始足當之,倘僅否定他人個別言論、行為之價值者,如批評他人政治、學術上意見之謬誤等,自不構成侮辱。又公然侮辱罪所保護者,既係個人於社會上之人格及地位評價不受不當貶損,倘僅受批評之人主觀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難堪或不快,但若未貶損其人格或地位評價時,自非「侮辱」。再按以善意發表言論,而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刑法第311 條第3 款定有明文,是以陳述某一事實時所附加之「評論」,縱非符合客觀、嚴謹或符合社會禮儀之用語時,仍應整體觀察所陳述事實之客觀或主觀真實性、可受公評性、是否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其唯一目的等因素,以定其適法與否之標準。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無非係以被告姜意琳於警詢及偵訊之供述、告訴人陳月盆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現場錄音光碟及其勘驗筆錄、「Yahoo 奇摩知識+ 」網站針對臺語「了然」一詞之列印資料等件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有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地,口出起訴書所載言詞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妳算什麼東西」、「妳放屁啦」等言詞,我沒有指名道姓,不是針對告訴人,至於「了然(臺語)」我也不是針對告訴人,我是順口說等語。 五、經查: ㈠被告確有在起訴書所載時、地,口出如起訴書所載言詞,且該地為司機、清潔人員之共同休息室,有7 、8 個人在場,其他人也可以自由出入等情,業經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所坦承(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6147號卷【下稱偵卷】第13頁、第53頁、105 年度偵續字第386 號卷第14至15頁、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262 號卷【下稱本院易字卷】第22頁、第54頁、第57頁),並有證人即告訴人陳月盆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訴(見偵卷第7 頁、第33至34頁)可按,且有本院106 年6 月8 日勘驗現場錄音光碟之勘驗筆錄在卷可查(見本院易字卷第26至27頁),此部分事實可以認定。又依據上開勘驗筆錄,被告稱「妳真是了然」、「妳算什麼東西」、「妳放屁啦」等語過程即如附表所示。則被告稱上開各語前後,均在與告訴人爭執,而未有其他人加入交談,縱被告並無指名道姓,但自對話脈絡可以得知,其言詞所指涉之對象確屬告訴人無疑,被告辯稱:我是在跟同事講其他人的事情,不是在罵告訴人云云,無從採信。然被告言詞指涉對象為告訴人雖足認定,是否成立犯罪,仍應視其言詞是否該當「侮辱」之要件、是否合於合理評論範圍等節予以斷定。 ㈡臺語「了然」乙詞,係指枉然、枉費之意,有教育部臺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列印資料附卷可參(見本院易字卷第8 頁),此一詞彙雖有負面涵義,但衡諸一般語言使用習慣,是否已經到達輕蔑、謾罵、嘲弄、惡評之侮辱程度,已非無疑。縱使基於公訴人所提之「Yahoo 奇摩知識+ 」網站列印資料(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調偵續字第4 號卷第13至16頁),認定:臺語「了然」乙詞,在一般社會通念上,有輕視侮人之意;這個詞是說一個人什麼工作都不做,叫了也不聽勸,到了無可救藥的地步,也可以說這個人已經沒什麼路用或是自甘墮落到不行了,是很不好聽的一句話等節。然查,被告於向告訴人稱「妳真是了然」前,先質問告訴人為何早上工作都沒有做,經告訴人答稱係因遲到後,被告指派告訴人執行清潔工作,又遭告訴人拒絕,最後被告要求告訴人收回前日辱罵之言詞,卻為告訴人否認有辱罵之行為,才口出上開語句等情,均有上開勘驗筆錄可查(即附表編號1 )。關於被告與告訴人上開對話之前因,證人即展旺公司負責人楊士永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被告係清潔現場負責管理員工分派工作之主管,因為告訴人105 年3 月請假25天,我們招聘一個新員工來補告訴人的位置,等到告訴人於105 年4 月6 日回來上班,我們就要求告訴人改做支援性的工作,告訴人不答應而在辦公室拒絕工作,並針對被告之指派稱「干妳屁事」,也常在這兩天上班期間大聲回嗆,後來告訴人於105 年4 月7 日上午無故曠職,下午就發生本案等語(見偵卷第10至11頁),而告訴人除案發之105 年4 月7 日當日係上午11時55分上班外,105 年3 、4 月間之出勤日均係上午6 時前到勤等情,有告訴人之出勤紀錄卡影本存卷可考(見本院106 年度審易字第535 號卷第18頁),可見告訴人案發日確係遲到近6 小時之久、被告確有指派告訴人工作之權限,以及告訴人前日有辱罵被告等情。因此,被告口出「了然」之言語,應為對告訴人工作態度所為之評論,而非毫無所據之抽象謾罵,而被告為告訴人及其他員工之主管,告訴人工作態度之良窳,影響現場工作可否順利完成,原屬可受公評之事。則被告用詞縱令告訴人感到不快,然衡諸其所本事實之主客觀真實性,可受公評性等因素,依刑法第311 條第3 款合理評論原則之免責規定,仍不能成立犯罪。 ㈢被告固另對告訴人稱「妳算什麼東西」、「妳放屁啦」等語,惟查,自附表編號2 所示對話前後脈絡觀之,被告之所以稱「妳算什麼東西」應係因告訴人工作未符期待,又不服工作指派,而遭公司負責人辭退後,竟仍跳過上層主管,要求公司負責人到現場與其談話,故質疑告訴人有何資格為此要求;稱「妳放屁啦」,則係對於告訴人稱有執行工作等語表達不認同之評論,是此等語句均意在評論告訴人個別言論、行為之價值,而不在貶損告訴人之人格,俱難該當侮辱之要件。 六、綜上所述,本件依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得合理懷疑被告之言詞不該當侮辱要件,或屬於合理評論之範圍,即不足使公訴意旨所指公然侮辱犯行達於無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揆諸前揭說明,即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伯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朱宮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附表:被告與告訴人之對話內容 (「姜」即被告,「陳」即告訴人) ┌──┬────────────────────────────┐ │編號│對話內容 │ ├──┼────────────────────────────┤ │1 │姜:老闆早上有來。請問妳早上在做什麼事?都沒有來。 │ │ │陳:遲到了。 │ │ │姜:蛤? │ │ │陳:遲到了。 │ │ │姜:那現在妳要做乙梯囉?安全梯裡面從頂到地下室。 │ │ │陳:我告訴妳,那個我都不會做,我會做的是我的八、九樓跟…│ │ │姜:好……不要講,不要講,我不想要再跟妳講了。我知道我不│ │ │想跟妳講,我知道,妳昨天罵我的,妳趕快收回去。 │ │ │陳:我沒有罵妳,我都沒罵人。 │ │ │姜:妳罵我的說什麼會長的話妳趕快收回去。 │ │ │陳:我沒有罵人,不會不會罵人… │ │ │姜:妳真是了然(臺語),妳真是了然(臺語)。 │ │ │陳:我告訴妳我是不會罵人的啦。 │ ├──┼────────────────────────────┤ │2 │姜:老闆說妳現在不服從這邊的安排,他請妳滾蛋! │ │ │陳:那請他過來。 │ │ │姜:請他過來?妳算什麼東西啊!妳早上要來就來,然後昨天這│ │ │一天都不做事,老闆請妳幹嘛? │ │ │陳:我有上去做,我做八、九樓。 │ │ │姜:妳放屁啦妳! │ │ │陳:我有上去啊,妳可以看錄影帶啊。 │ │ │姜:妳不要在那邊那個啦,妳要來亂的話,妳就回家亂啦,不要│ │ │來這邊亂。 │ │ │陳:什麼叫做亂,我沒有啊。 │ │ │姜:叫妳做事妳不做 │ │ │陳:對啊,我做事我是做八、九樓的啊。 │ │ │姜:昨天妳為什麼不跟我講一遍? │ │ │陳:我有講啊! │ │ │姜:妳講怎麼會現在是這樣子? │ │ │陳:我跟妳講,其他我跟妳講我不會… │ │ │姜:妳不會怎樣? │ │ │陳:不會去做。那不是我的工作。 │ │ │姜:我不想跟妳講這個,這不是關我的事。妳…(聽不清楚)我│ │ │也沒辦法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