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年度附民字第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 年度附民字第198號原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被 告 陳銘坤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4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林季緯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