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99號原 告 許慶忠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 蘇育鉉 律師 被 告 曾志偉 神行欣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徐清和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7 年度審交訴字第46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10月22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漏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部分,漏載神行欣業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徐清和。 理 由一、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內關於被告部分,原僅列被告曾志偉,惟本院107 年度審交訴字第46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於民國107 年10月8 日審理時,告訴代理人即本件原告之訴訟代理人蘇育鉉律師當庭言詞追加「神行欣業有限公司」為被告,有本院107 年10月8 日刑事審判筆錄可參,茲原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漏列被告神行欣業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徐清和,依法即應予更正。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