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79號原 告 鄭合興 訴訟代理人 鄭馨芝律師 被 告 莊維哲 復興空廚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陳素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審交簡字第394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準用同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