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原 告 蔡宛廷 訴訟代理人 鄭敏郎律師 送達代收人 鄭敏郎律師 被 告 黃聖翔 被 告 鄧順安 被 告 李亞維 被 告 劉福森 被 告 翊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文凱 被 告 鴻曜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余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23 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李小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登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