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137號原 告 陳萬添 被 告 一六八網站股份有限公司 一六八文創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翁立民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7 年度易字第234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易字第234 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揆諸首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凱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