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上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簡上字第6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智雄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8日所為108 年度士簡字第509 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緝字第649 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游智雄幫助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事 實 一、游智雄明知自己並無財力或相關專業得以擔任公司負責人,且未曾實際參與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址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1 樓,現已解散,下稱瀚域公司)之營運,依其社會經驗及智識程度,本可預見瀚域公司可能為虛設之行號,且他人若任意借用不相識之人擔任公司行號之名義負責人,該他人可能以該公司名義從事不法商業行為,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予其他納稅義務人申報扣抵稅額,供作逃漏稅捐之用,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2 年4 月前不詳時間,提供其國民身分證、健保卡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黃子豪」之人配合辦理瀚域公司變更登記負責人手續,而於102 年4 月9 日起至103 年12月14日間擔任瀚域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並在「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上簽名後交予「黃子豪」,由「黃子豪」據以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申請「統一發票購票證」後,申購取得空白之統一發票使用。而「黃子豪」取得前開統一發票後,其明知瀚域公司於102 年4 月間起至103 年10月間止,與如附表所示之公司間,並無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之事實,竟仍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接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瀚域公司名義填製如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不實會計憑證共計54張,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7,096 萬2,275 元,再交予如附表所示之公司充當進項憑證,據以申報扣抵各該公司同年度營業稅之銷項稅額,以此不正方法幫助如附表所示之公司逃漏營業稅共計354 萬8,114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稅務管理及核課稅捐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告發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亦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所引之各項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游智雄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當之情形,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規定,自得作為證據,合先敘明。 二、本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下列非供述證據,經核其作成及取證程序均無違法之處,與本案亦具有關連性,檢察官、被告復皆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反面解釋,自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詹木松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審查四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瀚域公司變更登記表、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進項來源明細、銷項去路明細、如附表所示相關公司之移送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銷項21)、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7 年8 月10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70030036號函及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他字第3173號卷〈下稱他字卷〉卷一第2 至10、64至81、94至95、196 至239 、241 至253 、28 2至295 、319 至386 、446 至463 頁;他字卷二第41至56頁),足認被告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自可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部分 ㈠查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雖於103 年6 月4 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6 月6 日施行,惟本次修正僅將該條文原第1 項後段規定移至第2 項,及將該條文原第2 項規定移至第3 項,並刪除「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等文字,而該條第1 項規定之要件與法定本刑,則均未變更,此項修正非屬刑法第2 條之法律變更,無比較新舊法問題,應逕適用裁判時法,合先敘明。 ㈡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交易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如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論處,而無適用刑法第215 條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次按刑法上所謂幫助他人犯罪,係指對他人決意實行之犯罪有認識,而基於幫助之意思,於他人犯罪實行之前或進行中施以助力,給予實行上之便利,使犯罪易於實行,而助成其結果發生者。是行為人對其幫助之行為與被幫助犯罪侵害法益之結果間有因果關係之認知,仍屬意為之,即得認有幫助犯罪之故意。從而,雖然被告確有從事構成犯罪要件以外之作為,而使犯罪順利完成,但如果控方無法舉出確實證據以證明其有和正犯之間,具有共同犯罪之意思聯絡者,仍祇能依罪疑唯輕原則,認屬幫助犯,而不能逕行課以共同正犯責任(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192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將身分證件等個人資料提供予「黃子豪」使用而擔任瀚域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並在「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上親簽自己之姓名之行為,確實對於「黃子豪」實施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正犯行為給予助力,然無證據證明被告業已直接參與以瀚域公司名義虛開統一發票之行為,或對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數量、金額、開立之對象等相關事項有決定權,尚難認被告已從事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是被告所為應僅止於對「黃子豪」之犯罪提供助力,為幫助犯。 ㈣又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所稱之「幫助犯第41條之罪」,為特別法明定以幫助犯罪為構成要件之犯罪類型,亦為稅捐稽徵法特別規定,屬於一獨立之犯罪型態,性質上乃係實施犯罪之正犯(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879號判決要旨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幫助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且依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說明,無庸再論以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215 條之幫助業務登載不實罪。被告以一幫助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再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撤銷改判及科刑之理由 ㈠原審認被告前開犯行事證明確,而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 ⒈本案被告係以幫助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不確定故意,為構成要件以外之提供個人身分證件而擔任瀚域公司名義負責人,及以瀚域公司負責人名義領用統一發票之行為,核其所為僅係為「黃子豪」虛開不實發票之犯行提供助力,尚難認係有直接參與虛開瀚域公司發票之行為;此外,亦查無證據足資認定被告就以瀚域公司名義虛開不實發票之犯行,與「黃子豪」間有犯意聯絡,自難認被告前開所為,係出於自己犯罪之主觀犯意,原審就被告前開犯行論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之共同正犯,自有未洽。 ⒉再按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係指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而幫助他人犯罪,並非實施正犯,故在事實上雖有二人以上共同幫助正犯犯罪,要亦各負幫助責任,不得論以共同幫助之刑責(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793 號判例意旨參照),故被告雖擔任瀚域公司名義負責人並同意以瀚域公司名義領用統一發票使用,助「黃子豪」遂行虛開不實發票之行為,而涉犯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罪,惟並非「共同實施犯罪」,原審認被告所為係犯共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亦有誤會。 ⒊至被告上訴意旨雖以其僅係人頭負責人,原審量刑過重云云,然量刑輕重,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而未逾越法定刑度或有濫用權限情事,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且原審判決已就量刑事由詳為審酌上情,並已依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綜合審酌被告之犯罪手法、犯後態度、犯罪所生之危害等刑法第57條所定之各項事項,而為宣告刑之裁量,其量定之刑罰,客觀上並未逾越法定刑度或濫用其裁量權限,核屬法院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亦難認有何不當。至被告上訴意旨雖又以其經濟困難,請求給予緩刑之宣告云云。然本院審酌多年來因草率提供個人資料或銀行帳戶而生之犯罪於社會上層出不窮,被告為成年人,對此應有認識,卻恣意提供個人資料,容任他人使用而為本案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其所造成之危害並非輕微(虛開發票之金額達7,096 萬2,275 元,逃漏之稅額達354 萬8,114 元),是衡酌上情,認本案仍應藉由刑之執行而達警惕之效,不宜率予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至被告所述家庭經濟壓力因素,可於執行時依法向檢察官聲請分期執行,由檢察官視被告具體情況予以准駁,亦一併指明。 ⒋綜上,被告主張原審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雖無理由,業如前述,惟原審判決既有上開違誤之處,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恣意出借個人身分擔任虛設行號之名義負責人,而幫助前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嚴重破壞商業會計憑證之公共信用,復造成國家稅賦短收,影響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賦管理及核課稅捐之正確性及公平性,進而危害社會經濟發展,犯罪所生危害非輕,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又本案被告僅係幫助他人犯罪,查無其有從中獲取不法利益之事證,兼衡被告自陳其為高中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現為低收入戶、以在工地打零工為生、單身、尚有1 名12歲之子女待其撫養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緝字第649 號卷第11頁;本院108 年度審簡上字第63號卷108 年12月11日審判筆錄第4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部分 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17日修正第38條、第40條,增訂第38條之1 、第38條之2 、第38條之3 、第40條之2 ;另於105 年5 月27日再次修正第38條之3 ,並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1 項規定,均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又立法者因認沒收本質上非屬關於刑罰權事項,而於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件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105 年7 月1 日施行之相關規定,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又刑法修正後,有關犯罪利得沒收之規定,除有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所定業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而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者、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過苛調節條款所定之情形而得不宣告或酌減者外,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規定,宣告沒收犯罪行為人或非善意第三人所取得之犯罪所得及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並適用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3 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經查,被告就本案犯行雖坦承不諱,然辯稱其擔任瀚域公司名義負責人並未獲得任何好處等語(見本院108 年12月11日審判筆錄第4 頁),而否認就本案犯行有獲得任何對價,復依卷內現存事證,亦查無被告業已獲取任何歸屬於被告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是 本件尚不生宣告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價額之問題,亦一併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建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由檢察官蔡元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亦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 ┌──┬─────────────┬─────┬─────┬──────┬──────┐ │編號│買方 │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銷售額 │稅額 │ │ │ │ │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 ├──┼─────────────┼─────┼─────┼──────┼──────┤ │ 1 │佳億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102年4月 │LL00000000│900,000 │45,000 │ ├──┼─────────────┼─────┼─────┼──────┼──────┤ │ 2 │翔順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4月 │LL00000000│1,262,057 │63,103 │ ├──┼─────────────┼─────┼─────┼──────┼──────┤ │ 3 │台灣日鑛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4月 │LL00000000│612,000 │30,600 │ ├──┼─────────────┼─────┼─────┼──────┼──────┤ │ 4 │台灣日鑛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4月 │LL00000000│276,300 │13,815 │ ├──┼─────────────┼─────┼─────┼──────┼──────┤ │ 5 │台灣日鑛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4月 │LL00000000│878,700 │43,935 │ ├──┼─────────────┼─────┼─────┼──────┼──────┤ │ 6 │達陞實業有限公司 │102年5月 │MJ00000000│704,000 │35,200 │ ├──┼─────────────┼─────┼─────┼──────┼──────┤ │ 7 │達陞實業有限公司 │102年5月 │MJ00000000│733,500 │36,675 │ ├──┼─────────────┼─────┼─────┼──────┼──────┤ │ 8 │達陞實業有限公司 │102年5月 │MJ00000000│814,750 │40,738 │ ├──┼─────────────┼─────┼─────┼──────┼──────┤ │ 9 │達陞實業有限公司 │102年5月 │MJ00000000│883,000 │44,150 │ ├──┼─────────────┼─────┼─────┼──────┼──────┤ │ 10 │達陞實業有限公司 │102年5月 │MJ00000000│974,000 │48,700 │ ├──┼─────────────┼─────┼─────┼──────┼──────┤ │ 11 │達陞實業有限公司 │102年5月 │MJ00000000│835,200 │41,760 │ ├──┼─────────────┼─────┼─────┼──────┼──────┤ │ 12 │廣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5月 │MJ00000000│1,200,000 │60,000 │ ├──┼─────────────┼─────┼─────┼──────┼──────┤ │ 13 │廣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5月 │MJ00000000│2,800,000 │140,000 │ ├──┼─────────────┼─────┼─────┼──────┼──────┤ │ 14 │唯美興業有限公司 │102年6月 │MJ00000000│100,000 │5,000 │ ├──┼─────────────┼─────┼─────┼──────┼──────┤ │ 15 │台灣日鑛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6月 │MJ00000000│1,757,400 │87,870 │ ├──┼─────────────┼─────┼─────┼──────┼──────┤ │ 16 │廣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6月 │MJ00000000│2,060,000 │103,000 │ ├──┼─────────────┼─────┼─────┼──────┼──────┤ │ 17 │台灣日鑛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7月 │NG00000000│1,224,000 │61,200 │ ├──┼─────────────┼─────┼─────┼──────┼──────┤ │ 18 │萬灃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7月 │NG00000000│2,510,000 │125,500 │ │ │ │ │ │(聲請簡易判│(聲請簡易判│ │ │ │ │ │決處刑意旨誤│決處刑意旨誤│ │ │ │ │ │載為 │載為125,000 │ │ │ │ │ │2,500,000 )│) │ ├──┼─────────────┼─────┼─────┼──────┼──────┤ │ 19 │萬灃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7月 │NG00000000│2,520,000 │126,000 (聲│ │ │ │ │ │(聲請簡易判│請簡易判決處│ │ │ │ │ │決處刑意旨誤│刑意旨誤載為│ │ │ │ │ │載為 │125,000 ) │ │ │ │ │ │2,500,000 )│ │ ├──┼─────────────┼─────┼─────┼──────┼──────┤ │ 20 │萬灃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7月 │NG00000000│2,500,000 │125,000 │ ├──┼─────────────┼─────┼─────┼──────┼──────┤ │ 21 │萬灃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7月 │NG00000000│2,500,000 │125,000 │ ├──┼─────────────┼─────┼─────┼──────┼──────┤ │ 22 │萬灃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7月 │NG00000000│2,500,000 │125,000 │ ├──┼─────────────┼─────┼─────┼──────┼──────┤ │ 23 │萬灃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7月 │NG00000000│2,500,000 │125,000 │ ├──┼─────────────┼─────┼─────┼──────┼──────┤ │ 24 │萬灃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7月 │NG00000000│2,500,000 │125,000 │ ├──┼─────────────┼─────┼─────┼──────┼──────┤ │ 25 │萬灃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7月 │NG00000000│2,500,000 │125,000 │ ├──┼─────────────┼─────┼─────┼──────┼──────┤ │ 26 │力廣工程有限公司 │102年8月 │NG00000000│340,000 │17,000 │ ├──┼─────────────┼─────┼─────┼──────┼──────┤ │ 27 │萬灃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8月 │NG00000000│2,500,000 │125,000 │ ├──┼─────────────┼─────┼─────┼──────┼──────┤ │ 28 │萬灃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8月 │NG00000000│2,500,000 │125,000 │ ├──┼─────────────┼─────┼─────┼──────┼──────┤ │ 29 │萬灃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8月 │NG00000000│2,000,000 │100,000 │ ├──┼─────────────┼─────┼─────┼──────┼──────┤ │ 30 │萬灃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8月 │NG00000000│2,000,000 │100,000 │ ├──┼─────────────┼─────┼─────┼──────┼──────┤ │ 31 │旺全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9月 │PE00000000│157,500 │7,875 │ ├──┼─────────────┼─────┼─────┼──────┼──────┤ │ 32 │力廣工程有限公司 │102年9月 │PE00000000│75,506 │37,775(聲請│ │ │ │ │ │ │簡易判決處刑│ │ │ │ │ │ │意旨誤載為 │ │ │ │ │ │ │3,775 ) │ │ │ │ │ │ │ │ ├──┼─────────────┼─────┼─────┼──────┼──────┤ │ 33 │台灣日鑛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9月 │PE00000000│921,000 │46,050 │ │ │ │ │ │(聲請簡易判│(聲請簡易判│ │ │ │ │ │決處刑意旨誤│決處刑意旨誤│ │ │ │ │ │載為552,600 │載為27,630)│ │ │ │ │ │) │ │ ├──┼─────────────┼─────┼─────┼──────┼──────┤ │ 34 │台灣日鑛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9月 │PE00000000│204,000 │10,200 │ ├──┼─────────────┼─────┼─────┼──────┼──────┤ │ 35 │台灣日鑛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9月 │PE00000000│18,000 │900 │ ├──┼─────────────┼─────┼─────┼──────┼──────┤ │ 36 │台灣日鑛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9月 │PE00000000│610,000 │30,500 │ ├──┼─────────────┼─────┼─────┼──────┼──────┤ │ 37 │山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9月 │PE00000000│220,000 │11,000 │ ├──┼─────────────┼─────┼─────┼──────┼──────┤ │ 38 │日商栗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102年10月 │PE00000000│378,000 │18,900 │ │ │灣分公司 │ │ │ │ │ ├──┼─────────────┼─────┼─────┼──────┼──────┤ │ 39 │晟泰食品有限公司 │102年10月 │PE00000000│8,000,000 │400,000 │ ├──┼─────────────┼─────┼─────┼──────┼──────┤ │ 40 │佳億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102年11月 │QC00000000│2,100,000 │105,000 │ ├──┼─────────────┼─────┼─────┼──────┼──────┤ │ 41 │利合實業有限公司 │102年11月 │QC00000000│50,000 │2,500 │ ├──┼─────────────┼─────┼─────┼──────┼──────┤ │ 42 │日商栗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102年11月 │QC00000000│756,000 │37,800 │ │ │灣分公司 │ │ │ │ │ ├──┼─────────────┼─────┼─────┼──────┼──────┤ │ 43 │晟泰食品有限公司 │102年11月 │QC00000000│8,000,000 │400,000 │ ├──┼─────────────┼─────┼─────┼──────┼──────┤ │ 44 │台灣日鑛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12月 │QC00000000│292,900 │14,645 │ ├──┼─────────────┼─────┼─────┼──────┼──────┤ │ 45 │台灣日鑛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12月 │QC00000000│340,000 │17,000 │ ├──┼─────────────┼─────┼─────┼──────┼──────┤ │ 46 │利合實業有限公司 │102年12月 │QC00000000│100,000 │5,000 │ ├──┼─────────────┼─────┼─────┼──────┼──────┤ │ 47 │日商栗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103年2月 │ZA00000000│126,000 │6,300 │ │ │灣分公司 │(聲請簡易│ │ │ │ │ │ │判決處刑書│ │ │ │ │ │ │誤載為102 │ │ │ │ │ │ │年12月) │ │ │ │ ├──┼─────────────┼─────┼─────┼──────┼──────┤ │ 48 │傑瑞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103年1月 │ZA00000000│435,000 │21,750 │ ├──┼─────────────┼─────┼─────┼──────┼──────┤ │ 49 │正升包裝材料有限公司 │103年1月 │ZA00000000│50,000 │2,500 │ ├──┼─────────────┼─────┼─────┼──────┼──────┤ │ 50 │台灣日鑛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2月 │ZA00000000│92,100 │4,605 │ ├──┼─────────────┼─────┼─────┼──────┼──────┤ │ 51 │台灣日鑛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2月 │ZA00000000│27,000 │1,350 │ ├──┼─────────────┼─────┼─────┼──────┼──────┤ │ 52 │漢祥行銷有限公司 │103年5月 │AQ00000000│392,762 │19,638 │ ├──┼─────────────┼─────┼─────┼──────┼──────┤ │ 53 │台灣日鑛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5月 │AQ00000000│189,000 │9,450 │ ├──┼─────────────┼─────┼─────┼──────┼──────┤ │ 54 │台灣日鑛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10月 │CE00000000│441,000 │22,050 │ ├──┼─────────────┼─────┼─────┼──────┼──────┤ │ │合計 │ │ │70,962,275 │3,548,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