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37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慶鈞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462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7 年度訴字第354 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易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慶鈞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陳慶鈞明知自己並無財力及專業能力擔任公司負責人,且可預見他人邀其擔任紫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紫騰公司)負責人,可能係供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或虛設行號之不法使用,竟為獲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承諾給予之報酬,而與該不詳之人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先於民國103 年9 月9 日簽署股東同意書,同意自該日起擔任紫騰公司(同時遷址至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2 樓,上述變更於103 年10月20日完成登記)負責人,屬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負責人,後陳慶鈞即至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士林稽徵所簽署申請書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陳慶鈞與前揭不詳之人均明知紫騰公司並未銷貨予瑪亞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瑪亞斯公司)及雯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雯盛公司),竟於10 3年9 月至10月間,由前揭不詳之人接續以紫騰公司名義虛偽填製統一發票之會計憑證6 紙(開立對象、開立時間、發票字軌、銷售額及稅額詳如附表所載)交付予瑪亞斯公司及雯盛公司,其中瑪亞斯公司並持之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扣抵營業稅之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瑪亞斯公司逃漏營業稅新臺幣(下同)35萬500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稅捐管理之正確性及課稅之公平性(雯盛公司為虛設行號,故雯盛公司部分未生逃漏稅捐之結果),陳慶鈞並因而自前揭不詳之人獲得1 萬元作為報酬。案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函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陳慶鈞於本院坦承不諱(見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54 號卷【下稱訴卷】第64頁),核與證人即紫騰公司前任負責人陳佳澤、證人即介紹被告與前揭不詳之人認識之詹木松之證述相符(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緝字第648 號卷第78-80 頁、107 年度偵字第4629號卷第23-27 頁、107 年度他字第425 號卷【下稱425 卷】第264-266 頁),並有紫騰公司設立及歷次變更登記表、103 年9 月9 日股東同意書、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4 年12月2 裁處書、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審查四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分析表、紫騰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結果、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查詢統一發票領用商號查詢結果、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營業稅101 至104 年度申報檔、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在卷可查(見425 卷第3-11、22-25 、32、35-51 、63、92-94 、136-131 、204-207 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他字第2746號卷第8 頁、105 年度偵續字第99號卷第4 頁反面),足認被告前開不利於己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又按虛設行號本身原無進銷貨事實,而營業稅之課徵係針對營業行為,虛設行號既無營業行為,自不能課徵營業稅,且因其實際上完全無營業行為,亦無營利事業所得可言,因此均無本身逃漏稅捐情形。而販賣發票於其他虛設行號沖帳,因其他虛設行號亦無課稅問題,故亦不能論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刑責,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62 號判決亦同此旨,查雯盛公司業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認定屬虛設行號等節,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7 年12月20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70046884號函在卷可查(見訴卷第25頁),是雯盛公司縱然提出附表編號1 之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扣抵營業稅,亦無逃漏稅捐之結果可言,併此說明。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同此見解。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與前揭不詳之人就前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多次填製附表所示之不實會計憑證,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且持續侵害同一法益,主觀上係出於單一目的而為,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亦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至幫助逃漏稅捐罪部分,因被告所為僅有幫助瑪亞斯公司逃漏單一期別(即103 年9 至10月)之營業稅,僅構成瑪亞斯公司1 次逃漏稅捐之結果,應為單純一罪。被告所為前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幫助逃漏稅捐罪間,行為間有局部重合,其基於單一犯罪故意,以一行為觸犯上開兩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為獲得前揭不詳之人承諾給予之報酬,而與該不詳之人共同以紫騰公司名義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瑪亞斯公司逃漏其營業稅,破壞商業會計憑證之公共信用、稅捐機關稅捐管理之正確性及課稅之公平性,法治觀念實有偏差,惟念及被告於犯後坦承承認,態度良好,且被告並無因犯罪經判處罪刑之前案記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見訴卷第15頁),素行尚可,兼衡被告自陳學歷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已離婚、育有2 名年滿18及23歲之子女、現與子女同住、從事駕駛怪手之工作、月收入不穩定之生活情況(見訴卷第6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刑法有關沒收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105 年6 月22日歷經二次修正公布,並自被告行為後即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修法後明定沒收為刑罰(包括從刑)及保安處分以外之獨立法律效果,並擴大利得沒收範圍(第38條之1 第2 項、第3 項)、增列追徵價額之規定(第38條第4 項、第38條之1 第3 項),復參考德國刑法體例,增訂估算條款(第38條之2 第1 項)、過苛調節條款(第38條之2 第2 項)、返還被害人條款(第38條之1 第5 項)等,故沒收之實質內容已有變更,非僅單純文字修正或條文項次調整,而依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法律,合先敘明。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為本案犯行,因而自前揭不詳之人獲得1 萬元作為報酬等情,為被告自承在卷(見訴卷第65頁),是該1 萬元係被告為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爰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本案經檢察官張嘉婷提起公訴,檢察官郭季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刑事第八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儀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單位:新臺幣、元) ┌──┬──────────────────────────────────┐ │編號│ 紫騰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 │ │ ├───────────┬─────┬─────┬─────┬────┤ │ │開立對象 │開立時間 │發票字軌 │ 銷售額 │ 稅額 │ ├──┼───────────┼─────┼─────┼─────┼────┤ │ 1 │雯盛實業有限公司 │103 年9 月│CE00000000│ 1,760,000│虛設行號│ ├──┼───────────┼─────┼─────┼─────┼────┤ │ 2 │瑪亞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10月│CE00000000│ 1,452,000│ 72,600│ ├──┼───────────┼─────┼─────┼─────┼────┤ │ 3 │瑪亞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10月│CE00000000│ 1,377,000│ 68,850│ ├──┼───────────┼─────┼─────┼─────┼────┤ │ 4 │瑪亞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10月│CE00000000│ 1,252,000│ 62,600│ ├──┼───────────┼─────┼─────┼─────┼────┤ │ 5 │瑪亞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10月│CE00000000│ 1,502,000│ 75,100│ ├──┼───────────┼─────┼─────┼─────┼────┤ │ 6 │瑪亞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10月│CE00000000│ 1,427,000│ 71,350│ ├──┼───────────┼─────┼─────┼─────┼────┤ │合計│ │ │ │ 8,770,000│ 350,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