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49號原 告 喜漾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慶華 被 告 黃啟浚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易字第209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啟浚被訴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林妙蓁 法 官 何松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祐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