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50號原 告 大苑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瑞堂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被 告 簡鴻德 王鴻仁 上列被告因108 年度簡字第223 號(原108 年度易字第520 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李昭然 法 官 林季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涵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