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年度審附民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謝諒獲、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 年度審附民字第64號原 告 謝諒獲 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如附件所示)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 年度審自字第4 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所提自訴案件,雖經本院以109 年度審自字第4 號判決自訴不受理,然原告業已於附帶民事起訴狀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揆諸前開規定,本案刑事訴訟部分雖經判決自訴不受理,然原告既已為前項聲請,本院仍應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民事庭,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