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93號原 告 李京育 訴訟代理人 張麗玉律師 被 告 郝晨名 台灣富禮納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西嶋治 上 一 人之 訴訟代理人 陳育騰律師 呂函諭律師 連堂凱律師 上列被告郝晨名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 年度交易字第121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李昭然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嫚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