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8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采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8 年度偵字第478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執聲字第19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RIMOWA」商標圖樣之行李箱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采庭違反商標法案件,經緩起訴處分1 年期滿,而所查扣之仿冒「RIMOWA」商標圖樣(聲請書記載為莫華公司商標,應更正之)之行李箱1 個(詳如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保管字80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再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李采庭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 年1 月21日以108 年度偵字第478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08 年2 月19日至109 年2 月18日,現已緩起訴處分期滿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RIMOWA」商標圖樣之行李箱1 個(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478 號卷第19頁)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慶真國際有限公司提出之商品真偽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等件附卷可憑(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偵字第25677 號卷第23至31頁),揆諸前揭規定,扣案之仿冒「RIMOWA」商標圖樣之行李箱1 個,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單獨宣告之。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張佩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