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04號原 告 林月寶 訴訟代理人 詹銘州 被 告 曾俊福 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上列被告因109 年度交易字第362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上開過失傷害案件,固因原告即告訴人林月寶撤回刑事告訴而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惟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陳報狀在卷可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