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2號原 告 李秋木 被 告 林文吉 大亞通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游舒晴 被 告 霖鍵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審原交簡字第7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亦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