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智簡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審智簡字第16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艾靜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18139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09 年度審智易字第18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李艾靜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更正並補充如下: 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23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顧客匯款使用」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匯款使用,並已獲利共計新臺幣(下同)3,000 元」。 ㈡事實部分: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8所示「CHANNEL 商標保養品1 個」之記載應予刪除。 ㈢證據部分補充:香港商鵬衛齊服飾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8 年6 月5 日鑑定報告1 份、本院公務電話記錄、本院109 年度審智附民字第10號和解筆錄、被告李艾靜於本院民國109 年6 月8 日準備程序所為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非法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及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本案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在行為概念上,仍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 ㈢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數商標權人之商標權,而同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㈣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非但使商標權人蒙受銷售損失,更讓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進而侵害商標權人潛在市場利益,破壞商品競爭秩序,對於我國國際商譽亦有所損,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商標圖案:adidas,下稱阿迪達斯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商標圖案:PUMA,下稱彪馬公司)達成和解,被告願分別:⒈分期賠償阿迪達斯公司新臺幣(下同)4 萬元;⒉分期賠償彪馬公司2 萬元,有本院109 年度審智附民字第10號和解筆錄在卷可稽,然尚未與其餘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渠等之損失之犯後態度,並考量其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期間長短、獲利多寡、本案查獲之仿冒商標商品數量,兼衡被告自陳其為高中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目前從事夜市擺攤之工作、月薪約2 萬4,000 元、單身、尚有1 名子女待其扶養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109 年度審智易字第18號卷109 年6 月8 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 至3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沒收部分 ㈠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查本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含附表一編號19所示員警蒐證購得之仿冒Adidas商標上衣1 件),均係被告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標商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㈡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起訴書所載時地,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共計獲利約3,000 元等情,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見本院109 年度審智易字第18號卷109 年6 月8 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 頁),是被告因實施本案犯行而獲有3,000 元之犯罪所得,且已扣案,復未實際發還被害人,亦查無過苛調節之情形,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啟文提起公訴,由檢察官林聰良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亦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 │編號│仿冒物品名稱 │單位│數量│ ├──┼────────────┼──┼──┤ │ 1 │ADIDAS商標衣服 │件 │10 │ ├──┼────────────┼──┼──┤ │ 2 │ADIDAS商標外套 │件 │1 │ ├──┼────────────┼──┼──┤ │ 3 │ADIDAS商標褲子 │件 │1 │ ├──┼────────────┼──┼──┤ │ 4 │NIKE商標衣服 │件 │2 │ ├──┼────────────┼──┼──┤ │ 5 │NIKE商標褲子 │件 │3 │ ├──┼────────────┼──┼──┤ │ 6 │NIKE商標拖鞋 │雙 │1 │ ├──┼────────────┼──┼──┤ │ 7 │PUMA商標衣服 │件 │1 │ ├──┼────────────┼──┼──┤ │ 8 │FILA商標衣服 │件 │1 │ ├──┼────────────┼──┼──┤ │ 9 │FILA商標褲子 │件 │1 │ ├──┼────────────┼──┼──┤ │ 10 │LV商標包包 │個 │3 │ ├──┼────────────┼──┼──┤ │ 11 │GUCCI商標皮帶 │個 │1 │ ├──┼────────────┼──┼──┤ │ 12 │GUCCI商標拖鞋 │雙 │2 │ ├──┼────────────┼──┼──┤ │ 13 │GUCCI商標衣服 │件 │1 │ ├──┼────────────┼──┼──┤ │ 14 │GUCCI商標圍巾 │個 │1 │ ├──┼────────────┼──┼──┤ │ 15 │GUCCI商標包包 │個 │1 │ ├──┼────────────┼──┼──┤ │ 16 │CHANNEL商標包包 │個 │1 │ ├──┼────────────┼──┼──┤ │ 17 │CHANNEL商標衣服 │件 │1 │ ├──┼────────────┼──┼──┤ │ 18 │CK商標衣服 │件 │1 │ ├──┼────────────┼──┼──┤ │ 19 │員警蒐證購得之仿冒ADIDAS│件 │1 │ │ │商標衣服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