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2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46號原 告 陳怡燕 被 告 富柏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家楹 朱孟㚬 楊大業(原名楊三業) 被 告 富懿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濬霙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 年度金訴字第205 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何松穎 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