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附民字第9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張世昌、冠衡實業有限公司、曾明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947號 原 告 張世昌 被 告 冠衡實業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巷000弄00 號 法定代理人 曾明順 上列被告因110 年度審易字第158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