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原 告 張智偉 被 告 黃姿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交易字第6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原告對被告黃姿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被告威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為不合法,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規定,另以判決駁回之,假執行部分失亦所附麗,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