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7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錢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777號 原 告 錢達 訴訟代理人 林憲同律師 兼 送達代收人 被 告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昆海 被 告 王若庭 周寧 馬郁雯 潘建樺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自字第18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原告之陳述及聲明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若庭、周寧、馬郁雯、潘建樺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自字第18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4人無罪,揆諸首揭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另原告以被告4人於行為時為被告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之受僱人,而對被告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4人既經本院諭知無罪,自亦無從再對被告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請求連帶賠償,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曾韻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