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8 日
- 當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張家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家榕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09年度偵字第7529號),經檢察 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家榕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7529號為緩起訴處 分確定1年期滿,所查扣之仿冒CHANEL大包72件、CHANEL小 包61件、TOMMY HILFIGER襪子349雙、JORDAN襪子68雙(含 採證2雙)、NIKE襪子45雙、ADIDAS襪子60雙(含採證3雙)、Y-3襪子20雙、UNDER ARMOUR襪子165雙,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商標法第98條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張家榕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9年12月23日以109年度偵字第752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其緩起訴期間已於111年1月24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109年度偵字第7529號 偵查卷宗全卷查明無訛,並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 緩字第179號緩起訴執行卷宗附卷可參;而扣案之仿冒CHANEL大包72件、CHANEL小包61件、TOMMY HILFIGER襪子349雙、JORDAN襪子68雙(含採證2雙)、NIKE襪子45雙、ADIDAS襪 子60雙(含採證3雙)、Y-3襪子20雙、UNDER ARMOUR襪子165雙,均為侵害商標權之仿冒物品,有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 有限公司於108年11月18日出具之鑑定證明書1紙、荷蘭商湯美希爾佛格許可有限公司之關係企業PVH Europe B.V.公司 資深品牌保護經理Thorunn Sigurdardottir於108年12月17 日出具之鑑定報告及其中文譯文各1紙、台灣耐基商業有限 公司分別於108年10月4日、108年12月26日出具之NIKE產品 鑑定書共7紙、貞觀法律事務所分別於108年8月22日、108年11月20日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各1紙、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 公司於108年11月14日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份在卷可憑(見109年度偵字第7529號卷第235、181至183、83、93至103、105、121、131、159至169頁),揆諸首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佳誼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單位 侵害之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1 印有CHANEL商標之大包 72件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2 印有CHANEL商標之小包 61件 3 印有TOMMY HILFIGER商標之襪子 349雙 荷蘭商湯美希爾佛格許可有限公司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4 印有JORDAN商標之襪子 68雙 (含採證2雙)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5 印有NIKE商標之襪子 45雙 6 印有ADIDAS商標之襪子 60雙 (含採證3雙)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7 印有Y-3商標之襪子 20雙 荷蘭商阿迪達斯國際行銷公司 00000000號 8 印有UNDER ARMOUR商標之襪子 165雙 美商昂德亞摩公司 00000000號、 0000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