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麥凱瑞、金智弘、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趙建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4號 原 告 麥凱瑞(Myers Glenn) 訴訟代理人 何乃隆律師 被 告 金智弘 被 告 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建華 上列被告因111 年度審交簡字第129 號(即111 年度審交易字第119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