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6 日
- 當事人王柏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14號 原 告 王柏勝 王泓鈞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季德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律師 孫浩偉律師 被 告 吳正杰 易承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宏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審交訴字第25號被告吳正杰過失致死 案件,經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杜依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