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1 日
- 當事人葉賴幼、陳瑋倫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85號 原 告 葉賴幼 被 告 陳瑋倫 金茂榮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人 之 代 表 人 吳瑞淵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審交易字第32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瑋倫因本院111年度審交易字第32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葉賴幼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在案。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於民國111年5月13日本院111年度審交易字第328號案件準備程序中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