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7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付與卷證影本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國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63號 聲 請 人 國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宋久文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本院111 年度訴字第315號),聲請付與扣押物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國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聲請付與扣押物影本之清單。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檢察官因被告宋久文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案件,扣押109年度栗商建頭字第64號亞昕國際新建工程( 下稱本案工程)之帳冊、傳票、四聯單、施工計畫、報表、土方進出場等資料,然該等扣押物屬聲請人所有,茲因本案工程正待向苗栗縣政府聲請基礎勘驗而亟需上開資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付與扣押物影本等語。 二、按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6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固聲請付與扣押物影本,惟未提供所欲聲請之扣押物清單,本院無從判斷其聲請範圍,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顯有程式欠缺,惟屬可補正之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聲請付與扣押 物影本之清單(應詳列聲請付與影本之扣押物品項、數量、扣押物品清單所示編號等資訊,以特定聲請範圍),倘逾期不補正,本件將以程式不合,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黃瀞儀 法 官 鐘乃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毓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