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判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9 日
- 當事人湯尹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湯尹禎 代 理 人 周威良律師 吳青峰律師 被 告 田定豐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告訴被告妨害名譽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於民國111年2月18日所為111年度上聲議字第1756號駁回 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書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 度偵字第399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湯尹禎以被告田定豐涉犯妨害名譽等罪嫌,向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 地檢署)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認被告犯罪嫌 疑不足,以111年度偵字第399號案為不起訴處分。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後,嗣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檢察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於民國111年2月18日以111年度上聲議字 第1756號處分書駁回再議之聲請,並於同年3月3日寄存送達處分書於聲請人住所地之派出所,復經聲請人於同年月5日 前往上開派出所領取處分書,則經10日之聲請交付審判不變期間後為111年3月15日。又因聲請人住所地位於新北市中和區,非居住於本院管轄區域內,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3條規定,需加計在途期間最長日數2日,聲請人於收受該處分書後於111年3月16日委任律師具狀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99號、高檢署111年度上聲議字第1756號案卷核閱屬實,並 有本院卷附刑事委任狀及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等在卷可憑,參照前揭規定,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程序上應屬適法,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聲請人原告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與聲請人先後擔任豐和日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和公司)負責人,並均為該公司股東,且均曾提供資金貸予豐和公司周轉,待該公司日後營收獲利後再行返還,惟豐和公司因疫情關係,乃於109年6月19日辦理停業,詎被告竟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1、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在其 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5樓之3住所,利用電腦或手 機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附表一所示之臉書網頁,指摘並刊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文章或貼文;2、復於附表二所示 之時間,透過附表二所示之媒體,以其提供不實之資料供該等媒體撰寫如附表二所示之新聞內容,並刊載在該等媒體之網路新聞版面,足生損害於聲請人名譽,因認被告上開行為均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二)被告明知聲請人經營豐和公司並未有何背信之行為,竟意圖使聲請人受刑事處分,於109年10月8日,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提起自訴,誣指聲請人於106年4月20日以公司營運不佳、周轉金不足而需要增資為由,要求被告匯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至豐和公司所有之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銀行)帳戶內,惟其未辦理公司資本額變更而涉犯背信罪嫌。嗣該案件業經新北地院以109年度自字第20號審理後判決聲請人無罪確定,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嫌等語。聲請人於110年3月31日,見蘋果新聞網站如附表二編號3之新聞 內容,經前往附表一所示之臉書網頁觀覽,始知上情。 二、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以: (一)誹謗罪部分:被告張貼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內容時,雖 附有多次登錄帳戶失敗及1筆轉帳成功通知訊息之截圖1張,然該截圖實為被告自行操作該帳戶之紀錄,與聲請人無涉,原處分書未詳查記載被告有何正當事由,確信附表一、附表二之貼文內容為真實,理由顯有疏漏。再者,附表二編號3內容中提及「豐和日麗負責人湯某」,且被告貼 文下他人留言已有提及聲請人姓名,可見被告貼文縱使未提及聲請人姓名,然他人均可知悉被告所指涉之人為聲請人。 (二)誣告罪部分:被告明知106年4月份有增資100萬之情形, 且各該股東之持股比例已有明確分配,竟向新北地院對聲請人提起自訴,難認無誣告之故意,此部分原處分書亦有理由不備等違背法令之處。 (三)綜上所述,原處分書就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同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嫌所為駁回再議之處分,容有諸多疏漏事證及理由不備之處,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交付審判等語。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規定,聲請人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揆其立法意旨,係法律對於「檢察官不起訴裁量權」制衡之一種外部監督機制,法院之職責僅在就檢察官所為不起訴之處分是否正確加以審查,藉以防止檢察機關濫權。是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4項規定:「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 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則交付審判之裁定自以訴訟條件俱已具備,別無應為不起訴處分之情形存在為前提。依此立法精神,同法第258條之3第3項規定法院審查聲請交付審 判案件時「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之範圍,自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而同法第260條對於不起訴處分 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得再行起訴之規定,其立法理由說明該條所謂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包括「聲請法院交付審判復經駁回者」之情形在內,是前述「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範圍,更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不得就聲請人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得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否則,將與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再行起訴規 定,混淆不清,亦將使法院兼任檢察官而有回復「糾問制度」之虞;且法院裁定交付審判,即如同檢察官提起公訴使案件進入審判程序,是法院裁定交付審判之前提,必須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情形,亦即該案件已經跨越起訴門檻,否則,縱或法院對於檢察官所認定之基礎事實有不同判斷,但如該案件仍須另行蒐證偵查始能判斷應否交付審判者,因交付審判審查制度並無如同再議救濟制度得為發回原檢察官續行偵查之設計,法院仍應依同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規定,以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次按犯罪事實應 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此有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決意旨可據。 四、經查: (一)被告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 0號5樓之3住所,利用電腦或手機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附 表一所示之臉書網頁,刊載如附表一所示之文章或貼文;復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透過附表二所示之媒體,提供資料供該等媒體撰寫如附表二所示之新聞內容,並刊載在該等媒體之網路新聞版面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見士林地檢署110年度他字第2475號卷【下稱他字卷】第259至260 頁),並有本案貼文、新聞內容之截圖在卷可佐(見他字卷第24至30頁、第33頁、第38至43頁、第44至49頁),首堪認定。 (二)又被告於106年4月20日9時41分許,匯款50萬元至豐和公 司所有之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 ),有系爭帳戶交易明細表在卷可查(他字卷第330頁) ;而豐和公司於109年6月19日辦理停業,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參(他字卷第108至109頁)。又被告於109年10月8日,以聲請人於106年4月20日向被告稱豐和公司營運不佳、資金周轉金不及而有增資之需求,被告遂於同日依約匯款50萬元至系爭帳戶,然經事後查詢,豐和公司並未辦理變更公司資本額事宜,已妨害豐和公司依法應增加之財產,認聲請人涉犯刑法第342條背信罪嫌,向 新北地院提起自訴,經該院以109年度自字第20號判決聲 請人無罪確定,有刑事自訴狀、新北地院109年度自字第20號判決在卷可憑(他字卷第320至321頁、第373至376頁 ),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五、就加重誹謗罪嫌部分: (一)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定有明文,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刑法雖已就言論自由為合理之限制,而設其處罰規定(例如刑法第309條之 公然侮辱罪、同法第310條之誹謗罪等),然為促進民主 自由體制之健全發展,鼓勵大眾參與公共事務之討論、形成意見,刑法在妨害名譽罪章特設除外規定,明文規定發表言論人若有符合該除外規定所列舉情形,其言論即為憲法所保障,不能以刑罰限制之。再按言論可區分為「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唯有前者始有真偽之問題,至於後者則為個人主觀評價之表現,並無所謂真實與否,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所規範者,僅為「事實陳述」,不包括 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而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在概念上本屬流動,意見表達往往也隱含某種事實陳述在內。就伴隨事實所為之意見表達,刑法第311條第3款設有阻卻違法事由,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所謂「善意」或「適當」,其概念功能在於設定可罰範圍,表意人只要係針對公共利益有關之事項,提出其主觀意見或評論,不能純從文字本身而為解釋,應依循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而為理解(司法院釋字第509 號解釋、吳庚大法官協同意見書可資參照)。準此,行為人對於公眾人物或所涉公眾事務,以善意發表言論,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然就其發表非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僅須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且該舉證責任不得完全加諸於行為人;而判斷某種言論是否「合理」或「適當」,並不在審查評論或意見表達是否選擇適當字眼或形容詞,而在審查行為人是否以損害被評論人之名譽為唯一目的,且其評論所依據或其評論之事實,是否已隨同評論一併公開陳述或為眾所知曉,而讓閱聽大眾資以判斷表達意見人對於某項事務評論或意見是否持平,至表達意見人是否能受到社會大眾信賴及其意見或評論是否被社會接受,社會自有評價及選擇。又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公然侮辱之犯意,為兼顧上述基本權衝突之平衡保障,應檢視行為人之言語或舉動等之表達內涵,究係意在對他人為一定評價,抑或僅係無端謾罵、專以損害他人人格名譽為唯一目的?如係後者,固應構成公然侮辱罪;但如係前者,是否具有主觀上之不法犯意,尚應探究該爭議性之言詞或舉動等之內容,比對行為人前後語意脈絡、當時客觀環境、前後因果歷程等相關情形,還原行為人陳述時之真意,依社會一般人對該特定表達之認知,為客觀綜合之評價。至於該特定用語表達在另案中是否曾被認定成立公然侮辱罪、他方是否因該表達而感受難堪或不快等,均非重點。換言之,應依個案具體情節審酌行為人主觀上有無不當惡意詆毀之公然侮辱犯意,以兼顧言論自由與人格名譽權之平衡保障,避免公然侮辱罪之不法範圍界定過廣,使民眾動輒得咎,失去適當評價之空間,損及言論自由之核心保障內涵,並違反刑法之謙抑性。 (二)經查: ⒈被告所張貼之如附表一編號4至8、13所示之內容,均係關於 其銀行帳戶遭他人嘗試登入、公司帳務及營運不善等客觀 事實,且被告均未具體提及聲請人之姓名,能否使在網路 上閱覽之不特定人,均得以具體推知認被告所欲指涉之對 象為聲請人,已非無疑。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內容,附有多次登錄帳戶失敗及1筆轉帳成功通知訊息之截圖1張,有 網頁截圖在卷可佐(他字卷第305頁),被告陳述其所認知之銀行帳戶遭他人嘗試登入之事實及個人意見,已有相關 客觀事證為據,堪認被告主觀上應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陳 述為真實,且客觀上亦無從由該等內容文字特定指涉對象 為聲請人。 ⒉又查,被告於106年4月20日9時41分許,匯款50萬元至系爭帳戶後,有以line通訊軟體向聲請人表示:「增資款50萬 元已匯入」;聲請人則回覆:「已入帳收到囉」等語,有 對話紀錄在卷可查(他字卷第276頁)。復參以訴外人即聲請人配偶楊化文陳稱:豐和公司增資有兩次,第1次與第2 次時間很近,當時都有提到要變更公司資本額,且被告有 提及希望我們能統一調整,選擇有利的方式,再一次變更 等語(他字卷第242頁)。又豐和公司106年4月份增資說明文件中,確有載明「預計增資100萬後,豐和日麗股權資金總額:580萬/比例,豐哥:100+40+50+(50)、41.4%;Trevor:50+20+50、20.7%;尹禎:50+20+50+(50)、29.3%;威利:50、8.6%」等語,有106年4月份增資說明文件1份在卷可參(他字卷第278頁)。顯見聲請人確有向被告表示豐和公司欲增資,且被告亦因增資目的而匯款50萬元至系 爭帳戶,惟迄至豐和公司辦理停業前,聲請人未辦理增資 之變更登記乙節,為聲請人及被告所不爭執。 ⒊復依被告提出之系爭帳戶交易明細,聲請人擔任豐和公司負 責人後,豐和公司之系爭帳戶自106年4月30日起迄109年3 月2日止陸續有如附表三所示之款項,共計206萬元7,174元,透過手機轉帳至聲請人銀行帳戶內;其中聲請人於附表 三編號12、13、26、27、29、31、32、33之時間,轉匯該 等款項後,系爭帳戶餘額為0元,有系爭帳戶交易明細1份 在卷可參(他字卷第110至136頁)。惟楊化文於偵查中陳 稱:我或聲請人出資借款給公司或買賣,都是透過Line群 組跟股東說明,但並沒有每次出資或返還的金額都經過股 東同意等語(他字卷第241至242頁);聲請人亦於偵查中 陳稱:被告都說我們處理就好,因為被告知道公司沒有錢 ,所有就由我處理等語(他字卷第242頁),復參以聲請人於109年8月20日上午8時38分許向被告傳送:「公司代墊的部分我這幾天把他整理出來」等語,有對話紀錄在卷可佐 (他字卷第279頁),足見聲請人對於其與公司間借貸款項時間、數額等事項,均未見事先記載於股東會議記錄或製 作財務報表,則被告指稱聲請人有侵占增資款項、無財務 報表可供查核之事實,即非全然無據。 ⒋再者,依被告張貼附表一編號4、6至8、13貼文,及透過媒體刊載之附表二所示之新聞內容時序,均在豐和公司辦理 停業及被告對聲請人提起上開自訴案件後,顯見被告主觀 上認豐和公司營運狀況不佳、帳務不清,且被告將增資款 項匯入豐和公司系爭帳戶後,該公司並未如同聲請人所述 而進行增資變更登記,且系爭帳戶多有餘額為0元之情形,均如前述,則被告以上開客觀資訊為基礎而張貼如附表一 編號4、5至8、13貼文,及透過媒體刊載附表二所示之新聞內容,其主觀上有相當理由確信傳述之內容為真實,縱令 與聲請人所認知之事實不符,或與客觀真實有悖,且被告 所為之該等意見、評論有使閱讀者對聲請人產生負面評價 ,並足使聲請人感到名譽受損或不快,然該等意見、評論 既非被告憑空虛構事實而為之,並可由閱讀之人自行判斷 被告之意見是否公允,自屬刑法第311條第3款基於善意為 保護合法之利益所為之適當評論,尚難逕以刑法加重誹謗 罪之刑責相繩。 ⒌其餘附表一編號1至3、9至12、14、15號內容,則均屬單純「意見表達」,依刑法第310條規定之規範目的觀之,明顯可見本罪所規範、處罰者,僅為「事實陳述」,不包括單 純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 或批判,業經說明如上,則既然被告所張貼如附表一編號1至3、9至12、14、15號所示文字內容均屬「意見表達」, 本即不得以該罪相繩,聲請人認被告張貼如附表一編號1至3、9至12、14、15號所示內容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 誹謗罪,亦無足採。 六、就誣告罪嫌部分: (一)按誣告罪之成立,以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或懲戒處分,而為虛偽之告訴告發報告者為要件。所謂虛偽,係指明知無此事實故意捏造而言,如係出於誤會、誤信、誤解、誤認或懷疑有此事實,或對其事實張大其詞,或資為其訟爭上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其目的在求判明是非曲直者,均不得謂屬誣告;故誣告罪之成立,須其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袛因缺乏積極證據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訴追處罰者,尚難遽以誣告論罪;且若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以致不能證明其所訴之事實為真實,縱被訴人不負刑責,而告訴人本缺乏誣告之故意,亦難成立誣告罪名(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8號、43年台上字第251號、44年台上字第892號、46年台上字第92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該申告之具體事實是否構成所訴 之犯罪,乃告訴、告發者本於個人法律認知所為之判斷,其認知與法律規定縱有未符,因其主觀上並無申告不實之故意,與誣告罪之構成要件仍屬有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978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固提出新北地院109年度自字第20號判決,認被告 涉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嫌云云,然查,聲請人確有向被告表示要增資,且被告亦因增資目的而匯款50萬元至系爭帳戶,惟迄至豐和公司辦理停業前,聲請人未辦理變更公司資本額等情,業經認定如前。則被告對聲請人提出上開背信罪自訴,即非完全出於虛構或毫無合理根據,自難遽認被告有何虛捏事實,意圖使告訴人受刑事處分之主觀犯意。縱使事後被告未能證明聲請人確有涉有背信犯行,惟本案既無從認定被告所申告之內容為故意捏造事實而來,揆諸前揭說明,自難逕指被告有何誣告犯行及犯意可言。 七、末聲請意旨固主張尚有未盡調查事項,並請求傳喚相關人員以調查事實云云(見本院卷第65、67、69頁),然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3項規定所指「得為必要之調查」,係指以 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已如前述,本院自不得就聲請人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得蒐集偵查卷以外之其他證據,併予敘明。 八、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指訴被告涉犯加重誹謗罪嫌、誣告罪嫌,經本院細審全案卷證後,認依卷內現有證據所能證明被告涉案嫌疑程度,尚不足以跨過起訴之門檻。原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及高等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處分書中既已詳敘明其判斷理由及證據,並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之情事,是上開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之處分,於法並無違誤,本件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猶執前詞,對於原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加以指摘求予審判,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九、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楊秀枝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湘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附表一: 編號 時間 臉書網頁 文章或貼文內容 1 109年8月10日 https://www.facebook.c om/lancaster0125/post s/00000000000000000 「日久才能見人心」,但日久了我們也已經付出了極大的代價。通常,能騙到你的都不是外人,而是表面最親近的人 2 109年9月4日 https://www.facebook.c om/lancaster0125/post s/00000000000000000 對「騙子」的寬容就會成為讓他們能繼續害別人的幫凶。 3 110年1月13日 https://www.facebook.c om/lancaster0125/post s/00000000000000000 剛友人跟我說,你前同事以前常背著你到處說你壞話,但在你面前又畢恭畢敬,你要警告她停止造謠生事嗎?我竟然聽了也不生氣,因為她一直以說別人壞話維生,也沒差我一個。 4 110年2月2日 https://www.facebook.c om/lancaster0125/post s/00000000000000000 早上刷牙時,自己反覆聽今天的「安眠書店」,也在反省自己究竟哪個環節出差錯,才會讓自己完全信任的人,一筆一筆的掏空公司的資產。 甚至欺騙我一再增資的錢卻轉入她個人戶頭,連我的工作費用也被私吞,我竟然可以四年多的時間毫無察覺,直到法院調出銀行往來明細,才發現這是一個一開始就佈好的「騙局」。 5 110年3月19日 https://www.facebook.c om/000000000/posts/000 00000000000000/ 這幾週,我的銀行帳戶一直有人嘗試要登入,所以每天都會收到通知。 我大概知道是誰在做這件事,因為對方知道我的往來銀行帳戶名,而我以前密碼為了方便記憶都是差不多那幾個。 自從前公司被掏空後,我就很小心防範,不斷更改密碼,以免遭受更大損失,果然,邪惡的人做壞事是會上癮的! 6 110年3月20日 https://www.facebook.c om/lancaster0125/post s/00000000000000000 關於一直被意圖侵入的銀行帳戶已經鎖住了,我也會去更改帳戶,不會讓歹徒得逞的。昨晚,也有朋友查到這歹徒他們一家都是「以藝術拍賣和金融投資包裝,實際是吸金詐騙新聞給我看。我才恍然大悟,不再那麼自責自己識人不明。」 她先以一個非常熱情的粉絲出現,在我每次出書時主動來協助一些工作,慢慢取得信任(包括和我的家人朋友也很熟悉)。而我不疑有它,讓他們也入股我之前創立的公司,由他們擔任負責人和掌控財務。 期間,他們屢次說公司錢燒了,我就不斷增資進去,但我多次要求要更改股東股權結構和召開股東會,都被他們虛應過去,才造成四年來沒有看見過一份財報。 等到去年中,我上網查到他們原來過去幾年有許多債務被法院判決查封財產和不動產,才驚覺我過去的投資應該有問題。 然後,要求我的律師和會計師對帳(因為我無法拿到公司和銀行交易往來帳),沒想到他們將我的律師和會計師趕出去,我更肯定這其中有詐。 雖然我採取法律行動,但我手中沒有證據,很難證明之前多次轉帳去公司的是增資款。 幸好,法官願意調閱銀行往來帳明細給我,我才證實了公司過去每一筆收入都被轉移到她的個人帳戶(包括增資款),還有之前我證言廠商的費用被私吞,去演講活動費用她也短報給我,我才發現自己是個笨蛋。 我原本想等法院判決再跟大家說明,但過去幾年,我的朋友和合作廠商以為他們是可以代表我談事情的人。為免有人繼續受害,我有責任提醒大家警覺這對夫妻。 畢竟,他們的詐騙行為不是個案,而是有計劃的長期進行。 7 110年3月23日 https://www.facebook.c om/000000000/posts/000 00000000000000/ 「豐文創」早就已經不存在了。還有人拿著這公司名片,或是以我的名義在和你談業務,請別受騙。 8 110年3月30日 https://www.facebook.c om/000000000/posts/000 00000000000000 我本來覺得這件事的曝光,對我不是什麼好事。 但我不希望再有其它受害者。(附蘋果新聞【獨家】音樂人田定豐遭雙重打擊!好友背叛侵占+投資失利損失1700萬網址連結: ttps://reurl.cc/3NQ4zM) 9 110年4月1日 https://www.facebook.c om/000000000/posts/00 000000000000000/ 就算ㄧ隻陌生的狗,善意都不會帶著企圖。 而我卻被看似善意的人,愚弄了好些年! 10 109年10月14日 https://www.facebook.c om/permalink.php?story _fbid=0 00000000000000 0&i d=000000000000000 只是,有的人想要快速成功的急功近利心態,增強了面對現實世界的「變臉」能力,來快速獲得他所想要的名利。 11 109年10月26日 https://www.facebook.c om/permalink.php?story _fbid=0 00000000000000 0&i d=000000000000000 不管在職場,朋友,感情,甚至家庭的人際關係裡,我們都有可能遇到表面和諧,但藏身背後利益算計的「自己人」,直到身受重傷才肯「認清真相」。 12 109年12月2日 https://www.facebook.c om/permalink.php?story _fbid=0000000000000000 &id=000000000000000 常常以為身邊跟你往來最深的人才是真朋友。直到你的信任,藉由你的資源人脈取得利益之後,才發現平日熱心之下包藏的竟是「唯利是圖」。 我自己也在今年才發現,被多年信任的事業合夥人欺騙,才突然如夢初醒的看見自己被利用的「弱點」。 13 110年1月11日 https://www.facebook.c om/permalink.php?story _fbid=0 00000000000000 0&i d=000000000000000 不料,最近才發現他們是有計畫的掏空合夥公司的收入移轉到他們自己的帳戶。甚至,我個人的工作酬勞也被短報或全部轉到他們的戶頭。 14 110年1月13日 https://www.facebook.c om/permalink.php?story _fbid=0 00000000000000 0&i d=000000000000000 大多數人常依賴自己的感覺看人,我也曾仗著自己過去在職場上「識人」的能力,而慘遭背叛。 往往等到對方的「東窗事發」我們才能驚覺到自己被欺騙。但此時,大部分人都早已人財兩失,除了悔恨別無其他。 15 109年8月11日 豐和日麗家族 投資在一個合夥的公司,完全交給對方全權管理。 但讓人沮喪的,不是投資的失去(投資本來就有風險要承擔),而利用這份信任卑劣的人性。 .....這是一個多麼大的黑洞,而這個黑洞裡有著自私、挑撥、分裂、謊言、和貪婪! 怪自己明明知道,一個從小處就能看見的問題,我卻不斷選擇原諒,才讓對方有機會背叛反噬! 附表二: 編號 時間 媒體名稱 新聞內容 1 110年3月8日 自由娛樂 https://reurl.c c/4yMdKL 種子音樂創辦人田定豐看到後,在貼文留言安慰表示:「我們發生了一樣的事!……最後,我選擇明知拿不回被欺騙的金錢,也要讓正義彰顯黑白。 2 110年3月20日 中天快點TV https://reurl.c c/YWoqgl 種子音樂創辦人田定豐看到後,在貼文留言安慰表示:「我們發生了一樣的事!……!最後,我選擇明知拿不回被欺騙的金錢,也要讓正義彰顯黑白。 有朋友查到這歹徒他們一家都是「以藝術拍賣和金融投資包裝,實際是吸金詐騙新聞給我看。……」 而我不疑有它,讓他們也入股我之前創立的公司,由他們擔任負責人和掌控財務。期間,他們屢次說公司錢燒完了,我就不斷增資進去,但我多次要求要更改股東股權結構和召開股東會,都被他們虛應過去,才造成四年來沒有看見過一份財報。 我上網查到他們原來過去幾年有許多債務被法院判決查封財產和不動產,才驚覺我過去的投資應該有問題。然後,要求我的律師和會計師對帳(因為我無法拿到公司和銀行交易往來帳),沒想到他們將我的律師和會計師趕出去,我更肯定這其中有詐。……幸好,法官願意調閱銀行往來帳明細給我,我才證實了公司過去每一筆收入都被轉移到她的個人帳戶(包括增資款),還有之前我證言廠商的費用被私吞,去演講活動費用她也短報給我,我才發現自己是個笨蛋。……為免有人繼續受害,我有責任提醒大家警覺這對夫妻。畢竟,他們的詐騙行為不是個案,而是有計劃的長期進行。 3 110年3月30日 蘋果新聞 https://reurl.c c/3NQ4zM 知名音樂人、作家田定豐近來在臉書透露遭親近的人背叛,將他為公司豐和日麗(前身為豐文創)增資的款項納為己有,多年來公司至少有33筆款項,被轉至負責人個人帳戶,目前已向法院提出侵佔、背信之告訴;……,只盼對方不要再害人,音樂圈環境相對單純,很容易受騙,希望對方能好好面對司法,不能就這樣算了。」田定豐透露,豐和日麗負責人湯某告訴他公司一直賠錢,身為股東的他多年來一直投錢進去,但他要求要清算並招開股東會,都被虛應過去,導致4 年多他從未看過一份財務報表,直到去年 8、9 月他上網查到得知,湯某早在過去就已有多項債務跟被法院查封的不動產,才驚覺過去的投資應有問題,於是要求律師及會計師去對帳,沒想到湯某將律師及會計師趕出去,他更確定其中有問題。 後來法院讓他調閱公司和銀行的往來資料明細,才證實公司過去每一筆款項(包含增資款),都被轉到公司負責人湯某的個人帳戶,且高達33筆,約為260萬7174元,他才能以背信與侵佔罪名重新走刑事訴訟。 田定豐表示,被詐騙加上過去投資失利損失約1700萬,感嘆過去真的太輕忽金錢,因為對方多年前以粉絲的身份出現,從第一本書開始就捧場,簽書會都會一次買20、30本支持他,之後更熱心說要幫忙處理工作上的雜事,後來讓對方入股公司,甚至跟他的家人都變成朋友,因此他從來都沒有起疑過,「我最難過、生氣的是被欺騙,如此信任的人竟然做這樣的事,原本都以為對方是發生什麼事需要資金周轉,後來看了這些資料,才知都是佈長線預謀的。」 對方近期還有拿他的名字及「豐文創」名義出去談業務,說要出寫真、辦演唱會等,但豐文創早已不存在,風和日麗也已暫停營運,希望別再有人受騙。 4 110年5月10日 ETtoday新聞雲 https://st ar.e ttoday.net/amp/ amp_news.ph p7? news_id=197853 音樂人、作家田定豐日前遭親近人背叛,被騙走1700萬,……,他今(10日)出席上市記者會,談到先前被騙錢一事,他表示:「那都是功課,人生當中不可能面對的都是好的人,就是不要太在意,我是被打垮會快速站起來的人,被騙就找出原因然後改變。」 5 110年5月10日 中國時報觸電mii https://www.tru emii.com.tw/am p/content/00000 000000000-00000 0 知名音樂人、作家田定豐……他 3 月爆出遭親近的人背叛,將他為公司豐和日麗(前身為豐文創)增資的款項納為己有……之前被騙損失約1700萬,田定豐幽默說:「我才開始知道要在乎錢,所以創立『Mr.豐田』,希望讓更多的錢回來。」 附表三: 編號 時間 金額(新臺幣) 1 106/04/30 50萬元 2 106/05/22 3萬元 3 106/05/24 5萬元 4 106/06/05 13萬元 5 106/08/01 7萬元 6 106/08/16 5萬元 7 106/09/23 4萬元 8 106/10/25 10萬元 9 106/11/18 5萬元 10 106/11/29 5萬元 11 106/11/30 20萬元 12 106/12/11 13萬2,462元 13 106/12/11 19萬4,612元 14 107/02/12 4萬元 15 107/02/23 6萬元 16 107/02/26 5萬元 17 107/04/16 5萬元 18 107/04/25 5萬元 19 107/05/11 10萬7,000元 20 107/10/30 6萬元 21 107/11/28 4萬元 22 107/11/30 3萬元 23 107/12/25 4萬元 24 108/02/23 6萬7,000元 25 108/06/27 10萬元 26 108/08/01 4萬1,000元 27 108/08/07 4萬元 28 108/09/20 4萬元 29 108/11/02 4萬元 30 108/12/03 3萬5,100元 31 108/12/29 4萬元 32 109/02/03 4萬元 33 109/03/02 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