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9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黃淑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938號 原 告 黃淑鈴 賴珏如 王國斌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明昌律師 被 告 吳憶蘋 訴訟代理人 黃于軒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臺灣禾田不織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宜均 訴訟代理人 鄭光評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4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憶蘋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黃淑鈴、賴珏如及王國斌共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共計新臺幣440 萬8,600元。惟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 ,茲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後,又具狀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前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