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6 日
- 當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王淑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淑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等案件(111年度偵字第1633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淑雲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6337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王淑雲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並於民國111年9月6日以111年度偵字第16337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 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偵查卷宗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頁)。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且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此有附表「鑑定報告」欄所列證據在卷可稽,足認附表所示扣案物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刑事第六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 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承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附表】: (保管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保管字第3161號)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鑑定報告 1 印有哆啦A夢商標之緞帶 2個 國際影視有限公司111年1月14日鑑定報告書(偵卷第97至99頁) 2 印有蠟筆小新商標之緞帶 2個(含採證物1個) 國際影視有限公司110年11月17日鑑定報告書(偵卷第101至105頁) 3 印有HELLO KITTY商標之緞帶 4個 萬國法律事務所111年3月8日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偵卷第63頁) 4 印有角落小夥伴商標之緞帶 5個 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2日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鑑定報告書(偵卷第75頁) 5 印有LINE「熊大」、「兔兔」商標之緞帶 4個 萬國法律事務所111年3月7日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偵卷第73頁) 6 印有波力商標之緞帶 3個 東禾數位行銷有限公司111年2月11日鑑定報告書(偵卷第8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