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1 日
- 當事人林家柔、譚光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林家柔 被 告 譚光佑 棉花田生機園地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交簡字第417號(即111年度審交易字 第93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