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3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0 日
- 當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弘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3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弘毅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偵字第24821 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原案號:112 年度審易字第238 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弘毅犯如附表各編號「主文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更正及補充如下: ㈠事實部分: ⒈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6 至10行關於「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 於如附表所示之109年8月間至110年7月間,在不詳地點,在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鳴泰員工LINE群組『打雜同樂會』 (群組人數:11人)中,以附表所示文字辱罵黃筱琪、黃筱萍、黃昱綺如」之記載,更正為「基於公然侮辱之接續犯意,分別於如附表1 至3 所示之期間,在不詳地點,以手機或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後,在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通訊軟體LINE『打雜同樂會』群組聊天室(成員有黃弘毅與鳴泰 公司其他員工共11人),接續傳送如附表1 至3 所示之文字訊息,分別辱罵黃筱萍、黃筱琪、黃昱綺」。 ⒉起訴書附表2 關於「告訴人黃筱萍」之記載應更正為「告訴人黃筱琪」;附表2 編號1 「時間」欄之記載應更正為「11時51分」、編號12部分之紀載應刪除之。 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黃弘毅於警詢、本院民國112 年3 月15日準備程序時所為之自白、證人張家綺於警詢時之證述。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在通訊軟體LINE『打雜同樂會』群組聊天室內,分別傳 送如起訴書附表1 至3 所示訊息侮辱告訴人黃筱萍、黃筱琪、黃昱綺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 罪。 ㈡又被告於如起訴書附表1 至3 所載期間,多次以傳送文字訊息至前開群組聊天室之方式,分別對告訴人黃筱萍、黃筱琪、黃昱綺為公然侮辱犯行,各係基於同一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所為,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顯難強予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應認屬接續犯,而各僅論以一公然侮辱罪。 ㈢被告對告訴人黃筱萍、黃筱琪、黃昱綺所為公然侮辱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黃筱萍、黃筱琪、黃昱綺係同事關係,僅因業務往來意見不合,不思控制情緒及理性處事,竟在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LINE群組聊天室內,傳送如起訴書附表1 至3 所示足以貶損告訴人告訴人黃筱萍、黃筱琪、黃昱綺名譽之文字訊息而公然侮辱渠等,顯缺乏尊重他人名譽權之法治觀念,實屬不該,衡以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終能坦承犯行,非無悔意,然迄今未與告訴人3 人和解,亦未獲得渠等之原諒,暨考量其無前科、素行尚佳(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記載)、本案犯罪動機、手段、情節、所生危害程度,暨其自陳大學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目前從事測試工程師之工作、月收入約新臺幣4 萬元、未婚、需扶養母親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112 年度審易字第238 號卷112 年3 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第3 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及 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依刑事裁判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五、本案經檢察官鄭潔如提起公訴,由檢察官余秉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刑事第十庭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及宣告刑 1 被告以如起訴書附表1 所示文字訊息公然侮辱告訴人黃筱萍部分 黃弘毅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被告以如起訴書附表2 所示文字訊息公然侮辱告訴人黃筱琪部分 黃弘毅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被告以如起訴書附表3 所示文字訊息公然侮辱告訴人黃昱綺部分 黃弘毅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24821號被 告 黃弘毅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弘毅前於民國110 年間任職鳴泰實業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00 ○0 號10樓,下稱鳴泰公司)之維修技術工 程師,黃筱萍(英名名:LUCY)、黃筱琪(英名名:ANGELA)、黃昱綺(英名名:MICHELLE)係鳴泰公司之業務經理、業務經理、行政主管,黃弘毅與黃筱萍、黃筱琪、黃昱綺因業務往來意見不合,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109 年8 月間至110 年7 月間,在不詳地點,在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鳴泰員工LINE群組「打雜同樂會」(群組人數:11人)中,以附表所示文字辱罵黃筱琪、黃筱萍、黃昱綺如,致生貶抑黃筱琪、黃筱萍、黃昱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嗣黃筱琪、黃筱萍、黃昱綺於110 年8 月16日調查黃弘毅之工作上有無不法行為時,發現上開群組之對話紀錄而知悉上情。嗣經警據報查獲上情。 二、案經黃筱琪、黃筱萍、黃昱綺訴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黃弘毅於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有於上揭群組內為附表所示之言論。 2 告訴人黃筱琪、黃筱萍、黃昱綺於警詢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111 年2 月14刑事告訴狀附附表3 、6 、8 之LINE對話紀錄言論整理、告證1 之LINE對話紀錄匯出聊天紀錄各1 份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黃弘毅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又被告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多次公然侮辱犯行,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內容大致相同,侵害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評價為一行為,請以接續犯論處。再被告分別辱罵如附表所示言語侵害告訴人黃筱琪、黃筱萍、黃昱綺3 人之名譽,從分論併罰。至告訴意旨雖認被告上開所為,亦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犯行,惟按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倘僅為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範疇(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920號判決意旨參照),然觀諸被告所傳送之上開文字訊息均係抽象之謾罵,與刑法誹謗罪之構成要件不合,告訴意旨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檢 察 官 鄭潔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書 記 官 徐翰霄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 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1:(即告訴狀附表3,告訴人黃筱萍部分) 編號 日期 時間 言論內容 1 109 年12月8 日 18時18分 她頭腦真的壞掉 2 109 年12月14日 10時59分 到底是哪裡來的精神病 3 109 年12月14日 11時1 分 為什麼她們不去吃大便啦 4 110 年1 月28日 13時51分 噁心姊妹 附表2:(即告訴狀附表6,告訴人黃筱萍部分) 編號 日期 時間 言論內容 1 109 年12月14日 11時1 分 跟瘋子講是沒有用的 2 109 年12月30日 11時20分 為什麼那隻熊最近怪怪的,可以不用這麼關心嗎 3 110 年3 月23日 18時17分 為什麼她這麼豬她不知道 4 110 年4 月14日 16時26分 她沒腦,震盪不了 5 110 年4 月21日 11時4 分 我跟神豬說的 6 110 年5 月12日 11時22分 他姐整天說好玩,她豬八戒整天在說簡單 7 110 年5 月20日 14時0 分 要睡不會回家睡,豬八戒 8 110 年5 月26日 18時4 分 伸手牌豬八戒 9 110 年5 月26日 18時7 分 豬:您好,我有做1份設備資料,您在參考看看 10 110 年6 月7 日 15時4 分 豬八戒的客戶,擺爛吧 11 110 年6 月10日 15時9 分 豬八戒欸,真的 12 110 年6 月10日 15時14分 豬瘟變種 13 110 年6 月23日 22時59分 寵豬拿灶,寵兒不肖 14 110 年6 月28日 11時1 分 麥當勞沒賣豬飼料 15 110 年6 月28日 15時45分 快提一提,只會越來越嚴重,豬八戒不會反省的 16 110 年7 月14日 9 時7 分 豬八戒 17 110 年7 月14日 9 時23分 還有一台可以撞,牠豬八戒妹妹那台 18 110 年7 月15日 12時7 分 寧願給豬八戒吃穿 19 110 年7 月15日 17時1 分 出一張豬嘴…… 20 110 年7 月15日 18時1 分 普渡的豬要乾淨的…… 21 110 年7 月20日 17時43分 豬腦袋的意思 22 110 年7 月23日 11時41分 能被這種豬騙下去我也沒話說了 附表3:(即告訴狀附表8,告訴人黃昱綺部分) 編號 日期 時間 言論內容 1 110 年2 月8 日 10時34分 北七3姊妹…… 2 110 年7 月21日 12時25分 吃屎吧 3 110 年7 月26日 9 時50分 你各位離職記得說我帶你們走的知道嗎?神經病一家人在找真兇,就是我,明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