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良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22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良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茲查,本案業經辯論終結,原訂於民國112 年5 月29日宣判,惟該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刑事第十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