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楊千慧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千慧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5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千慧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千慧因犯侵占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 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基此,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 三、經查,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頁至第14頁、第15頁至第21頁、第43頁至第47頁、第49頁至第79頁)。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除附表編號2至4「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欄」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386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於民國112年1月30日確定,有前開裁定(見本院卷第39頁至第42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依前說明 ,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並應受上開已定應執行刑之120日加計如附表編號10所判 處拘役50日之總和170日,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拘役120 日上限拘束。爰審酌依上開判決所示,本案受刑人所犯編號1至5所示之罪均為侵害財產法益之詐欺、侵占、竊盜等罪,犯罪時間分別為108年3月至109年11月間陸續所為,及受刑 人於本院所寄發定應執行刑意見調查表上所表示請求依法定刑之意見(見本院卷第85頁)等一切情狀,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定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侵占 宣 告 刑 拘役50日 拘役55日 拘役40日 犯 罪 日 期 108年3月9日 108年11月6日 109年3月11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260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4、5、6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4、5、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70號 111年度簡字第193號 111年度簡字第193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14日 111年10月28日 111年10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70號 111年度簡字第193號 111年度簡字第19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10月18日 111年11月29日 111年11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171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660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660號 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386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 編 號 4 5 罪 名 竊盜 侵占 宣 告 刑 拘役40日 拘役50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3月18日 109年11月5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4、5、6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150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93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73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28日 112年3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93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7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11月29日 112年4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660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474號 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386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