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邦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柯哲偉、陳碧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邦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哲偉 被 告 陳碧娥 李宸涵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自字第8號),經自訴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致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