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7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4 日
- 當事人立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解潘忠、張果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745號 原 告 立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解潘忠 訴訟代理人 鄭崇煌律師 被 告 張果軍 林上祚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112年度自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等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但因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鄭仰博 法 官 李容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書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