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8 日
- 當事人林麗卿、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李博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71號 原 告 林麗卿 被 告 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被告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因訴外人蕭延峻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345號),經原告以被告為訴外人蕭延峻之共同侵權行為人,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吳天明 法 官 郭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