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梁玉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8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玉書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29797號、113年度偵緝字第329號至第34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梁玉書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案被告梁玉 書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 外之罪,其於本院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 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170條所規定 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更正及補充如下: ㈠犯罪事實部分: ⒈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7至8行所記載「提供給詐欺集團成員」應補充為「提供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宏道』(別名『韓宏道』,下稱『韓宏道』)之詐欺集團成員」 。 ⒉起訴書附表更正為本判決附表。 ㈡證據部分: 補充被告於113年5月23日在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所為之自白(見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82號卷【下稱本院卷】第102、108頁)。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112年6月14日修正 公布,並自同年月16日施行,原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結果,適用修正後之法律對被告並無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之規定,先予敘明。 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認識之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同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正犯;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幫助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最 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10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基 於幫助犯意,提供其金融機構帳戶之帳號及密碼、網路銀行之帳號及密碼予詐欺集團成員「韓宏道」使用,並配合設定約定轉帳帳戶及申辦愛金卡虛擬帳號服務,使詐欺集團成員對如附表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匯款至被告提供之帳戶內,以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尚非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此外,復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堪認被告所為,僅對遂行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資以助力,為幫助犯。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 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㈣被告以一提供帳戶資料之幫助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如附表所示之人之財物及洗錢,侵害其等財產法益,並產生遮斷金流之效果,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一幫助洗錢罪。 ㈤按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案檢察 官起訴時並未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有所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有本案起訴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至11頁),是參諸前開所述,本院僅得將被告之前 案紀錄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之量刑審酌事由,附此敘明。 ㈥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同法第14、15條之 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就其幫助洗錢犯行自白不諱,業如前述,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再被告所 為既屬幫助犯,而衡諸其幫助行為對此類詐欺、洗錢犯罪助力有限,替代性高,其所犯情節較正犯輕,乃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 減之。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因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予他人之幫助詐欺案件,經本院內湖簡易庭以98年度湖簡字第4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此有該案刑事簡易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14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見 本院卷第89至92、121至148頁),竟不思悔悟,再次輕率提供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使犯罪集團得以從事詐欺取財行為,不僅造成無辜民眾受騙而有金錢損失,亦助長詐欺犯罪之氣焰,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並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掩飾、隱匿該等詐欺所得之來源、去向,增加檢警機關追查之困難,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犯行,然尚未與被害人等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等損失;兼衡被告之前科素行、本案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等人所受損失,暨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管理員,月收入約新臺幣3萬5千元,未婚,無子女,沒有需要扶養的人之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10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固各 有明文。然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實際所得者為限,苟無所得或尚未取得者,自無從為沒收追繳之諭知(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3434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否認本案有因提供帳戶資料予他人而獲得任何報酬(見本院卷第102頁) ,且卷內亦無證據可證被告因本案獲有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㈡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同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固定有明文,而其立法理由係為沒收 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惟該條文並未規定「不論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自仍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始應予以沒收。經查,如附表所示之人遭詐欺而匯入被告帳戶之款項,最終由詐欺集團取得,非屬被告所有,亦非在被告實際掌控中,是被告就上開所隱匿之財物既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 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哲群提起公訴,檢察官李美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琬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可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 編號 受詐欺對象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戶 匯款帳戶 (第二層) 卷證出處 1 鄧曉萍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初某時,透過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以暱稱「孫小晴」、「陳鬆江」佯稱:加入coinpayex平台投資虛擬貨幣即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內。 111年10月7日 14時51分3秒 5萬元 被告中信帳戶 1.鄧曉萍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士檢112年度偵字第29797號卷【下稱偵29797卷】第9至12頁) 2.鄧曉萍提供之轉帳單據2份(偵29797卷第13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1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449329號函檢附被告之中信帳戶開戶資料、111年9月1日至同年11月30日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見士檢112年度偵字第4648號卷【下稱偵4648卷】第19至37頁) 3.鄧曉萍提供轉帳單據2份、虛擬合約3份、與詐欺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3張(見偵29797卷第13至29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偵29797卷第45至50、67至69頁) 111年10月7日 14時52分32秒 5萬元 2 李燕玲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2日前之某時,假冒電商客服人員佯稱:客戶資料遭駭客入侵,購物訂單有誤須操作網路銀行始可解除等語,致其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內。 111年9月22日 18時1分24秒 4萬9,987元 愛金卡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被告中信帳戶 1.李燕玲警詢時之陳述(見士檢112年度偵字第27047號卷【下稱偵27047卷】第49至50頁) 2.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1日函覆虛擬帳戶對應之使用者、111年9月1日起至同年30日之交易明細1份(見士檢112年度偵字第4815號卷【下稱偵4815卷】第49至59頁)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1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449329號函檢附被告之中信帳戶開戶資料、111年9月1日至同年11月30日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見偵4648卷第19至37頁) 4.李燕玲提供溪口鄉農會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7份、郵政金金融卡、溪口鄉農會晶片金融卡及存簿封面影本各1份(見偵27047卷第80至85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溪口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7份(見偵27047卷53、57至63、72至78、87至88頁) 111年9月22日 18時10分5秒 4萬9,993元 愛金卡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9月22日 18時16分7秒 4萬9,993元 愛金卡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9月22日 18時21分17秒 4萬9,984元 愛金卡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9月22日 18時26分7秒 4萬9,966元 愛金卡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9月22日 18時34分21秒 4萬9,985元 愛金卡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9月22日 18時39分20秒 4萬9,995元 愛金卡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3 游鎮源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2日前之某時,假冒臉書賣家客服佯稱:購物訂單有誤需操作網路銀行始可解除等語,致其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內。 111年9月22日 18時56分28秒 4萬9,986元 愛金卡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被告中信帳戶 1.游鎮源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27047卷第89至91頁) 2.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1日函覆虛擬帳戶對應之使用者、111年9月1日起至同年30日之交易明細1份(見偵4815卷第49至59頁)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1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449329號函檢附被告之中信帳戶開戶資料、111年9月1日至同年11月30日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見偵4648卷第19至37頁) 4.游鎮源提供網路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2張(見偵27047卷第109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3份(見偵27047卷第92、100、103、105、111至112頁) 111年9月22日 19時1分12秒 4萬9,978元 愛金卡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9月22日 19時9分29秒 4萬9,994元 愛金卡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4 陳美旬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18日,透過LINE群組「博翰-財經學院」佯稱:加入coinpayex平台投資虛擬貨幣即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10月7日 9時38分12秒 5萬元 被告中信帳戶 1.陳美旬於警詢時之陳述(見士檢112年度偵字第10348號卷【下稱偵10348卷】第11至12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1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449329號函檢附被告之中信帳戶開戶資料、111年9月1日至同年11月30日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見偵4648卷第19至37頁) 3.陳美旬提供之網路轉帳明細翻拍照片8張、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張(見偵10348卷第22至27頁) 111年10月7日 9時39分22秒 5萬元 111年10月7日 9時41分11秒 5萬元 111年10月7日 9時41分42秒 5萬元 111年10月8日 11時39分23秒 100萬元 111年10月8日 11時40分8秒 5萬元 111年10月8日 11時40分54秒 5萬元 111年10月11日 9時1分50秒 100萬元 111年10月12日 9時5分39秒 100萬元 5 洪佩如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14日,以LINE暱稱「劉宏偉」佯稱:加入coinpayex平台投資虛擬貨幣即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10月12日 10時26分59秒 5萬元 被告中信帳戶 1.洪佩如於警詢時之陳述(見士檢112年度偵字第15428號卷【下稱偵15428卷】第33至35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1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449329號函檢附被告之中信帳戶開戶資料、111年9月1日至同年11月30日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見偵4648卷第19至37頁) 3.洪佩如提供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投資平台COINPEX頁面截圖照片共43張(見偵15428卷第39至54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見偵15428卷第55至56、67至69、83頁) 111年10月12日 10時32分30秒 5萬元 6 陳孟漢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30日,以LINE暱稱「林慧萱」、群組「財金商學院」佯稱:加入COINPEX平台投資虛擬貨幣即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內。 111年10月7日 9時59分7秒 5萬元 被告中信帳戶 1.被害人陳孟漢於警詢時之陳述(見士檢112年度偵字第23308號卷【下稱偵23308卷】第22至24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1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449329號函檢附被告之中信帳戶開戶資料、111年9月1日至同年11月30日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見偵4648卷第19至37頁) 3.陳孟漢提供元大銀行存款存摺交易明細1份(見偵23308卷第30頁) 4.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草屯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見偵23308卷第17至21頁) 111年10月7日 10時0分48秒 5萬元 7 劉漢通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14日,以LINE暱稱「林德銘」佯稱:加入COINPEX平台投資虛擬貨幣即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內。 111年10月7日 9時26分12秒(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5萬元 被告中信帳戶 1.劉漢通於警詢時之陳述(見偵22308卷第33至39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1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449329號函檢附被告之中信帳戶開戶資料、111年9月1日至同年11月30日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見偵4648卷第19至37頁) 3.劉漢通提供元大銀行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1份(見偵22308卷第55至57頁) 4.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田尾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見偵23308卷第31至32、47、59至60頁) 111年10月7日 9時27分47秒 5萬元 8 胡秀惠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1日21時23分許致電佯稱:訂單錯誤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錯誤等語,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9月22日 17時32分48秒 4萬9,979元 愛金卡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被告中信帳戶 1.胡秀惠於警詢時之陳述(見士檢112年度偵字第15427號卷【下稱偵15427卷】第11至12頁) 2.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1日函覆虛擬帳戶對應之使用者、111年9月1日起至同年30日之交易明細1份(見偵4815卷第49至59頁)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1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449329號函檢附被告之中信帳戶開戶資料、111年9月1日至同年11月30日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見偵4648卷第19至37頁) 4..胡秀惠提供臺灣企銀帳戶明細查詢1份(見偵15427卷第63至64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4份、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見偵15427卷第39至40、49至53、57至61頁) 111年9月22日 17時39分9秒 4萬9,986元 愛金卡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9月22日 17時43分6秒 4萬9,996元 愛金卡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9月22日 17時50分5秒 4萬9,970元 愛金卡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9 林宏珉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25日,以Line暱稱「劉老師」、「李欣宜助教」佯稱:加入coinpayex平台投資虛擬貨幣即可賺回虧本等語,致其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10月7日 9時36分53秒 10萬元 被告中信帳戶 1.林宏珉於警詢時之陳述(見偵4648卷第15至18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1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449329號函檢附被告之中信帳戶開戶資料、111年9月1日至同年11月30日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見偵4648卷第19至37頁) 3.林宏珉提供之事證照片46張(見偵4648卷第85至137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七隊二十一分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見偵4648卷第49至50、73至75、81至83頁) 111年10月7日 9時37分38秒 10萬元 10 韓燈虎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初某日致電佯稱:交易錯誤須向金融機構解除問題等語,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9月22日 16時49分50秒 4萬9,990元 愛金卡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被告中信帳戶 1.韓燈虎於警詢時之陳述(見偵4815卷第25至29頁) 2.韓燈虎提供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客戶交易明細表、來電記錄翻拍照片1張(見偵4815卷第43至45頁) 3.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1日函覆虛擬帳戶對應之使用者、111年9月1日起至同年30日之交易明細1份(見偵4815卷第49至59頁)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1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449329號函檢附被告之中信帳戶開戶資料、111年9月1日至同年11月30日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見偵4648卷第19至37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偵4815卷第35至39頁) 11 廖文章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2日21時19分許,自稱中科大飯店客服人員,致電佯稱:電腦遭駭客入侵,誤下訂該飯店10間團體房,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錯誤等語,致其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9月22日 22時58分39秒 4萬9,991元 愛金卡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被告中信帳戶 1.廖文章於警詢時之陳述(見士檢112年度偵字第4687號卷【下稱偵4687卷】第53至58頁) 2.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1日函覆虛擬帳戶對應之使用者、111年9月1日起至同年30日之交易明細1份(見偵4815卷第49至59頁)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1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449329號函檢附被告之中信帳戶開戶資料、111年9月1日至同年11月30日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見偵4648卷第19至37頁) 4.第一商業銀行松山分行111年11月4日一松山字第00407號函暨檢附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1份(見偵4687卷第37至39頁) 5.廖文章提供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來電記錄翻拍照片3張(見偵4687卷第111、135至137頁) 6.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朴子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份(見偵4687卷第51、63至69、79、85至93、113至123頁) 111年9月22日 23時10分22秒 4萬9,993元 愛金卡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9月22日 23時16分36秒 4萬9,987元 愛金卡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9月22日 23時21分36秒 4萬9,997元 愛金卡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9月22日 23時26分45秒 4萬9,995元 愛金卡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9月22日 23時30分57秒 4萬9,981元 愛金卡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9月22日 23時41分39秒 4萬9,894元 愛金卡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9月23日 0時58分39秒 4萬9,876元 愛金卡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9月23日 1時2分32秒 4萬9,997元 愛金卡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9月23日 1時8分35秒 4萬9,911元 愛金卡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9月23日 1時12分43秒 4萬9,981元 愛金卡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9月23日 1時35分4秒 4萬9,983元 愛金卡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2 鍾國豐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2日22時分許,自稱香格里拉飯店人員,致電佯稱:飯店資料遭駭客入侵,訂單設定錯誤而重複付款,需操作網路銀行解決錯誤等語,致其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9月23日 0時25分29秒 4萬9,994元 愛金卡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被告中信帳戶 1.鍾國豐於警詢時之陳述(見偵4687卷第186至188頁) 2.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1日函覆虛擬帳戶對應之使用者、111年9月1日起至同年30日之交易明細1份(見偵4815卷第49至59頁)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1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449329號函檢附被告之中信帳戶開戶資料、111年9月1日至同年11月30日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見偵4648卷第19至37頁) 4.鍾國豐提供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查詢資料截圖照片2張、來電記錄截圖照片1張、渣打銀行金融卡影本1份(見偵4687卷第153至154、189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各1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7份(見偵4687卷第149至150、161至173、179至183頁) 111年9月23日 0時30分39秒 4萬9,989元 愛金卡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9月23日 0時34分45秒 4萬9,984元 愛金卡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9月23日 0時38分37秒 4萬9,991元 愛金卡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9月23日 0時43分11秒 4萬9,981元 愛金卡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9月23日 0時47分14秒 4萬9,976元 愛金卡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9月23日 0時50分50秒 4萬9,916元 愛金卡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3 呂翊豪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2日22時許,自稱中天電視台小編,佯稱:於社群平台Youtube訂閱頻道,若不匯錢將扣款等語,需操作網路銀行始可解決問題等語,致其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內。 111年9月22日 22時30分29秒 4萬9,998元 愛金卡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被告中信帳戶 1.呂翊豪於警詢時之陳述(見士檢112年度偵字第16218號卷【下稱偵16218卷】第27至31頁) 2.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1日函覆虛擬帳戶對應之使用者、111年9月1日起至同年30日之交易明細1份(見偵4815卷第49至59頁)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1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449329號函檢附被告之中信帳戶開戶資料、111年9月1日至同年11月30日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見偵4648卷第19至37頁) 4.呂翊豪提供郵局存簿內頁交易明細、查詢12個月交易明細/彙總登摺明細各1份(見偵16218卷第101至103頁) 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左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受理詐騙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份(見偵16218卷第85至87、91、95至97、113頁) 111年9月22日 22時41分16秒 4萬9,976元 愛金卡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4 陳喬愈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2日18時30分許,自稱鞋全家福客服人員,佯稱:遭駭客攻擊致誤刷十筆,需操作網路銀行始得退款等語,需操作網路銀行始可解決問題等語,致其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內。 111年9月22日 20時44分0秒 4萬9,989元 愛金卡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被告中信帳戶 1.陳喬愈於警詢時之陳述(見士檢112年度偵字第10090號卷【下稱偵10090卷】第91至94頁) 2.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1日函覆虛擬帳戶對應之使用者、111年9月1日起至同年30日之交易明細1份(見偵4815卷第49至59頁)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1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449329號函檢附被告之中信帳戶開戶資料、111年9月1日至同年11月30日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見偵4648卷第19至37頁) 4.陳喬愈手寫匯款資料1份、來電記錄、匯款明細翻拍照片3張(見偵10090卷第121、123至124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北大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5份(見偵10090卷第95至99、109至119頁) 111年9月22日 20時50分8秒 4萬9,963元 愛金卡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9月22日 20時54分14秒 4萬9,964元 愛金卡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9月22日 20時58分29秒 4萬9,977元 愛金卡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9月22日 21時5分12秒 4萬9,999元 愛金卡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5 詹瀅平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1日前之某時,透過LINE佯稱:加入投資平台買賣比特幣即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內。 111年10月11日 9時15分28秒 30萬元 被告中信帳戶 1.詹瀅平於警詢時之陳述(見士檢112年度偵字第10730號卷【下稱偵10730卷】第11至14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1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449329號函檢附被告之中信帳戶開戶資料、111年9月1日至同年11月30日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見偵4648卷第19至37頁) 3.詹瀅平提供網路轉帳明細截圖照片1張、對話紀錄截圖照片24張(見偵10730卷第26、29至41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山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見偵10730卷第43至49頁) 16 陳品文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2日17時40分許,自稱天成飯店客服人員,致電佯稱:因錯誤下單10筆,需操作網路銀行始可解除錯誤等語,致其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內。 111年9月22日 19時51分58秒 4萬9,981元 愛金卡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被告中信帳戶 1.陳品文於警詢時之陳述(見士檢112年度偵字第6113號【下稱偵6113卷】第11至19頁) 2.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1日函覆虛擬帳戶對應之使用者、111年9月1日起至同年30日之交易明細1份(見偵4815卷第49至59頁)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1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449329號函檢附被告之中信帳戶開戶資料、111年9月1日至同年11月30日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見偵4648卷第19至37頁) 4.陳品文提供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1份(見偵6113卷第45頁) 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唪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3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偵6113卷第31至38頁) 111年9月22日 19時57分45秒 4萬9,979元 愛金卡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9月22日 20時16分36秒 4萬9,984元 愛金卡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7 殷美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初,透過LINE暱稱「陳博淵」佯稱:加入COINPEX平台投資虛擬貨幣即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內。 111年10月11日 10時10分5秒 5萬元 被告中信帳戶 1.殷美菊於警詢時之陳述(見士檢112年度偵字第7446號卷【下稱偵7446卷】第19至24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1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449329號函檢附被告之中信帳戶開戶資料、111年9月1日至同年11月30日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見偵4648卷第19至37頁) 3.殷美菊提供台新銀行臺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資料、存摺封面影本各1份、對話紀錄截圖照片16張(見偵7446卷第43至66頁) 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見偵7446卷第35、67至69頁) 111年10月11日 10時12分24秒 5萬元 111年10月12日 9時51分18秒 30萬元 18 馬回定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初,透過LINE暱稱「郭志成」佯稱:加入COINPAYEX平台投資虛擬貨幣即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帳戶內。 111年10月7日 9時20分48秒(起訴書誤載為9時20分0秒,應予更正) 5萬元 被告中信帳戶 1.馬回定於警詢時之陳述(見士檢112年度偵字第8318號卷【下稱偵8318卷】第41至44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1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449329號函檢附被告之中信帳戶開戶資料、111年9月1日至同年11月30日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見偵4648卷第19至37頁) 3.馬回定提供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照片2張、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1份(見偵8318卷第57、61至105頁) 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偵查隊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見偵8318卷第39、45至46、53至54、107至108頁) 111年10月7日 9時24分24秒(起訴書誤載為9時24分0秒,應予更正) 5萬元 19 湯月絲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7日前之某時,透過LINE暱稱「助教-林慧萱」佯稱:加入COINPAYEX平台投資虛擬貨幣即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內。 111年10月7日 9時45分58秒 10萬元 被告中信帳戶 1.湯月絲於警詢時之陳述(見士檢112年度偵字第4967號卷【下稱偵4967卷】第7至15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1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449329號函檢附被告之中信帳戶開戶資料、111年9月1日至同年11月30日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見偵4648卷第19至37頁) 3.湯月絲提供投資平台交易紀錄及平台資訊截圖照片24張、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20張(見偵4967卷第25至32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積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見偵4967卷第35至37、45至47頁)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