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一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八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一九號 原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丁○○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戊○○ 被 告 美龍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陳美雲 右被告因八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二七六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俊 益 法 官 江 翠 萍 法 官 藍 雅 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瑞 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