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四二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四二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續字第五一號),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丁○○無罪。 理 由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丁○○係風水地理師,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間,在臺北縣八 里鄉○○路二二三號二樓友人乙○○住處,經乙○○介紹與告訴人甲○○認識,丁 ○○明知自己並無任何超乎常人之法力,僅依據堪輿書籍為人推算墳墓座向,竟趁 甲○○事業不順、配偶賴美桂刑案纏身、母親身體不適、亟欲改善之機,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以甲○○父親及祖父母墳墓風水不佳為由,向甲○○開出代價新臺 幣(以下同)四百三十二萬元,訛稱其有辦法為甲○○做風水,重新翻修祖墳,使 甲○○改運、妻子官司無事,致甲○○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聘請丁○○重做甲○ ○祖父母位於臺北縣八里鄉第一公墓之二門墓地風水,另遷葬甲○○父親墓地至臺 北縣五股鄉公墓,並自八十六年十一年二十五日至八十七年一月十四日止,陸續交 付丁○○現金十萬六千元及面額共四百二十一萬四千元之支票共十一紙(詳如附表 所示)。詎風水做畢後,賴美桂仍於八十七年八月五日,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 件遭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月,褫奪公權二年,甲○○始知受騙,因認 被告丁○○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嫌云云。 訊據被告丁○○固坦承於右揭時地為告訴人甲○○做風水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 詐欺之犯行,辯稱:伊研究八字命理堪輿,告訴人因時運不順,見乙○○請伊做風 水後財運亨通,便央求伊為告訴人之祖墳做風水,伊前往告訴人之祖墳,發現告訴 人之祖墳風水不佳,本來不願答應為其做風水,當場退還告訴人交付之面額二十九 萬支票,嗣不勝告訴人請託始首肯,伊並無開價四百三十二萬元,係告訴人自願給 紅包,伊亦從未宣稱有何法力可消災解厄、或保證賴美桂官司無事等語。 公訴人認被告涉犯詐欺罪嫌,無非係以告訴人之指訴、證人即臺北市星相卜卦堪輿 職業工會理事長陳文煌、總幹事張頌斌之證詞、看風水費用高達四百三十二萬元不 合常情等主要論據。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 ,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 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 ,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 有何有利之證據;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 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至 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 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四十年 度臺上字第八六號、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參 照)。至於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 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五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三○○號判例參 照)。次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必須行為人自始基於不法所有 之意圖,以客觀上足以使人陷於錯誤之手段,欺矇被害人使之交付財物,始足當之 。若所使用之手段在客觀上不足以使人陷於錯誤,依最高法院四十六年度臺上字第 二六○號判例意旨,即不得以詐欺罪相繩。經查: ㈠蓋宗教、民間信仰與風俗,本係源於對鬼神之崇拜與生死之敬畏,是其所信仰之神 或道,本即有超越理性之特質,無法以一般常識來判斷,更難以現有之科學技術檢 驗證明。次按我國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十三條明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申言之,舉凡信仰自由、崇拜自由、傳 教自由均應受憲法之保障。查本件所涉爭執點,如被告丁○○究竟有無異於常人之 能力?命運、風水、符咒之說是否荒誕無稽?先人之風水與後人之命運有無關連? 改變先人之風水是否可讓後人獲得福蔭而消除業障、事業順遂、身體健康?均涉宗 教、民間信仰與風俗之問題,難於法庭上以科學方法加以驗證,自不能責令被告證 明其主張之上開事項確實存在,否則即謂其施用詐術。而被告縱以其所信者,向他 人宣揚,因受憲法信仰自由、意見自由之保障,如無其他不法情事,自不能遽認其 有何詐欺犯行,合先敘明。 ㈡本件被告本其信仰為人堪輿,告訴人亦根據民間信仰風俗聘請被告做風水,二人間 依勞務契約互相給付勞務及對價,尚無不法之可言。雖被告先前為李芳玲做二門風 水之對價僅九十萬元、為蔡萬順做一門風水之對價僅三十萬元、為乙○○做一門風 水之對價僅十二萬元,此分據李芳玲、蔡萬順(參見偵查卷宗第四九頁背面)、乙 ○○(參見本院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訊問筆錄)、戊○○、丙○○(均參見本院八 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訊問筆錄)證述無訛,相較本件勞務契約對價高達四百三十二 萬元,有支票十一紙附卷可稽,顯不成比例,惟一般做風水並無公定價乙節,業據 臺北市星相卜卦堪輿職業工會理事長陳文煌、總幹事張頌斌證述無訛(均參見偵查 卷宗第十八頁),且勞務契約涉及人之技能、事之難易,其對價高低差異甚多,本 屬契約性質使然,況風水堪輿事涉信仰,原非科學方法得以驗證,因信仰上之附加 價值致對價較坊間為高,亦不得遽指為詐欺,告訴人既基於民間信仰與風俗而交付 較高對價,亦難逕認其交付財物有何陷於錯誤可言。 ㈢告訴人雖指稱:被告稱告訴人若不做風水,僅能活至五十歲即壽終、配偶賴美桂之 官司將受重刑論科、所生之子將變性為女、其母活不過今年,若請被告做風水,保 證告訴人經濟好轉、賴美桂刑案無事、母親健康無慮云云,惟為被告所否認,稱: 「我去他祖墳看,看他父親墳前有很高的樓房遮住,我說這樣很不好,我又去看他 祖父的墳,因年代久遠,前面遠一點有房子,木會剋金,我當場告訴他不行,我又 看他祖母在他祖父後方,同一座山,他祖母在別人的墳凹下去處,我說不好,過了 一、二星期,他又來找我,我說他父親的墳會積水,他父親頭頂住墓碑、腳交叉, 我是依經驗,依墓的方位而說的,我說這樣的風水不好,很嚴重,我沒有說對他太 太的官司有何影響」(參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日訊問筆錄),且訊據證人乙○○、 戊○○、丙○○、己○○均證稱:被告未曾說過不做風水有何不利,或保證做風水 有何效果,亦未宣稱有何法力(參見本院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三月二十一日訊問 筆錄),證人乙○○復證稱:「陳(幸男)說這官司拖很久了,他不敢保證,死馬 當活馬醫,陳(幸男)又說張(石定)母那年犯太歲,做好風水會比較平安順利, 陳(幸男)沒說不做風水會有何後果等語(參見本院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訊問筆錄 ),被告所言均係一般堪輿原理與民間風俗,其本於主觀之確信,認為告訴人祖墳 風水不佳,並未作何保證,實難認有詐欺之意。參以告訴人自承:「我看過別人的 風水做得不錯很賺錢,有相信風水。現在我不相信」等語(參見本院八十八年十二 月二日訊問筆錄),足見告訴人於本件請託被告做風水之前,對於風水、命運之說 早有信仰,非被告施用詐術使其誤信。 ㈣即使告訴人確因誤信被告之法力而請被告做風水,然告訴人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 日補充告訴理由狀中已敘明:「她們夫妻兩人(指乙○○與戊○○)就問告訴人夫 妻,有沒有試著找人看風水,說不定風水方面出問題,建議告訴人夫妻不妨找風水 師看一看::她夫妻兩人說她們認識一位法力高強的風水師,這位風水師不只會看 風水,也會看面相,有超能力,能通靈,會未卜先知等等,她先生的祖墳就是請他 做的,她們就開始講這位風水師的事跡::丁○○就提出做風水的事他說:『我的 功力很高,不隨便替人做風水,一年只做三主,所以價錢比較高。今年已做了二主 ,還有一主正在洽談中。如果你要做,看在乙○○夫妻面子上可以讓你優先。如果 今天你不能決定,那請你另請高明,以後我不可能替你做』::經過她們(指乙○ ○與戊○○)一番的遊說,告訴人夫妻就不由自主的答應下來::」等語,乙○○ 夫妻依渠等之信仰自由、意見自由宣揚其所信,本應受憲法保障,告訴人聽信乙○ ○夫妻之言,艷羨他人經濟富裕而決定請被告做風水,被告僅消極開出條件任由告 訴人自己決定,實無施用何等詐欺手段。 ㈤復查被告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前往看告訴人父親及祖父母之祖墳風水後, 告訴人當日即交付現金一萬元之紅包及二十九萬元支票,事後告訴人自覺無法負擔 ,向乙○○表示不欲做風水,被告旋於翌日持上開支票至乙○○住處交還告訴人, 告訴人復表示已考慮清楚要做風水,被告將紅包置於桌上,要求告訴人再考慮清楚 ,告訴人仍堅持決定要請被告做風水,而將紅包塞予被告等情,業據證人乙○○( 參見本院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訊問筆錄)、戊○○(參見本院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 日訊問筆錄)證述綦詳,被告既係消極接受告訴人之請託,甚至退還支票要求告訴 人考慮清楚,益證被告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至告訴人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補 充告訴理由狀中指稱:因被告表示已付給工人八萬元,退支票要扣除被告已支出之 款項,且伊害怕被告有超能力,暗中在伊祖墳施法力,故決定繼續讓被告做風水云 云;惟查,造墓工人之工錢,係由告訴人與工人另行談妥,不包括於風水費用之內 乙節,業據證人即造墓工人己○○結證屬實(參見本院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訊問 筆錄),此部分與告訴人指訴內容不符;另訊據被告、證人乙○○、丙○○、己○ ○均否認被告曾宣稱有何法力,已如前述,公訴人復未能舉證證明被告確曾恐嚇告 訴人不繼續做風水之後果以佐其說,則告訴人依其本身之信仰心生惶惑,其內心之 思慮轉折,自不得逕歸責於被告。 ㈥末查民間信仰與風俗可淨化社會、安撫人心,改變風水能否改變命運、消災解厄, 並無科學方法得以檢測,已如前述,然成功與否需憑自身努力,斷非任何其他人所 能保證,訴訟之勝敗應憑證據及法律規定,更非風水所能左右,此為一般人之常識 ,縱告訴人篤信風水之說,亦應明知個人命運之良窳操之在己,不能以金錢換取何 等保證。綜上所述,本件告訴人依其信仰自由請託被告做風水而交付對價,倘告訴 人認被告做風水之效果不佳,應另依系爭勞務契約處理民事糾紛,尚難逕以詐欺罪 責相繩。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有詐欺之犯行,不能證明被告犯 罪,依法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玉 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 鳳 嬌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六 日 附表: ┌──┬─────┬───────┬───────────┬───┐ │編號│票 號│面 額(元)│發 票 日 │備 註│ ├──┼─────┼───────┼───────────┼───┤ │一 │AX0000000 │二十九萬 │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已兌現│ ├──┼─────┼───────┼───────────┼───┤ │二 │FAX0000000│十萬 │八十七年三月三日 │已兌現│ ├──┼─────┼───────┼───────────┼───┤ │三 │FAX0000000│十萬 │八十七年三月三日 │已兌現│ ├──┼─────┼───────┼───────────┼───┤ │四 │FAX0000000│六十萬 │八十七年三月三日 │已兌現│ ├──┼─────┼───────┼───────────┼───┤ │五 │AX0000000 │三十二萬四千 │八十七年六月三日 │已兌現│ ├──┼─────┼───────┼───────────┼───┤ │六 │AX0000000 │六十萬 │八十七年九月三日 │ │ ├──┼─────┼───────┼───────────┼───┤ │七 │AX0000000 │六十萬 │八十七年十二月三日 │ │ ├──┼─────┼───────┼───────────┼───┤ │八 │AX0000000 │六十萬 │八十八年六月三日 │ │ ├──┼─────┼───────┼───────────┼───┤ │九 │AX0000000 │六十萬 │八十八年十二月三日 │ │ ├──┼─────┼───────┼───────────┼───┤ │十 │AX0000000 │六十萬 │八十九年六月三日 │ │ ├──┼─────┼───────┼───────────┼───┤ │十一│FAX0000000│三十萬 │八十九年十二月三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