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五九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五九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全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永立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 四二四0號、第二0五六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全立有限公司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參人,處罰 金新台幣陸萬元。 甲○○法人之代理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 人數為參人,處罰金新台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 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現行 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梅 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 廖 春 玉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