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六三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六三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 四四五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雇主不得未經許可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壹 人,處罰金新台幣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補充:菲籍 勞工BAYLON EMILYN BARON自八十八年八月九日起,受雇於申 請經核准之吳麗華,看護重度殘障之吳母,迄同年十二月初吳母進療養院後,吳麗 華始將該外勞介紹予被告,由被告獨自聘僱在「麥味登早餐店」工作,薪資由被告 獨自支付。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第 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 ,現行法規所訂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法 官 趙文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雅菁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就業服務法: 第五十三條第一款: 雇主不得有左列行為: 聘僱或留用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之外國人。 第五十八條第一項: 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一人者,處六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二 人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