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四五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四五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三 八號),本院內湖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湖簡字第二三八號),函 送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 文 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累犯,處有期徒刑陸 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乙○○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甫於民國 八十四年十二月九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自八十八年六月間起,受 僱於臺北縣汐止市○○○路二九七巷十五號甲○○所經營之「口口禎食品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口口禎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代收貨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 因自己生意失敗,需款孔急,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八十八年 六月間起至同年十一月間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八十八年八月間起至同年 十月間止,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利用在臺北縣、市各地向如附表所示客戶 收取貨款之機,連續將其所代收之貨款共計新臺幣(以下同)二十二萬九千五百元 侵占入己。嗣八十八年十二月間,口口禎公司發現上情,雙方於同年月十三日簽訂 協議書,乙○○同意分期償還上開金額,惟尚未依約償還其中十萬八千二百元。 案經被害人口口禎公司訴由臺北縣警察局汐止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內湖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函送本院, 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訊據被告乙○○對於右揭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即口口禎公司負責人甲○○指 述情節相符,此外,並有協議書、已收款未繳回明細影本各一紙在卷可稽,本件事 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其先後多次犯 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 ,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查被告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 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甫於八十四年十二月九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件可按,其於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 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法遞加重其刑。又被告因自己生意失 敗,需款孔急,侵占上開金額後,已坦承犯行,並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償還大 部分侵占金額,其情尚堪憫恕,且情節非重,其犯罪之原因與當時所處之情狀,在 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被害人口口禎公司負責人甲○○亦當庭表示願意給予被 告償還款項之機會,本院認為就被告業務侵占之犯行,即予宣告該罪法定最低度猶 嫌過重,爰依刑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酌減其刑,並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之品行 、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侵占之金額,及犯罪後之態度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業於九十年一月 十日修正公布,同年月十二日生效,舊法規定犯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 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 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易科罰金,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規定,凡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之宣告,均得易科罰金,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以修正後之新法有利於行為人, 自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適用裁判時之新法,併予宣告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 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九條、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 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文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法 官 陳 玉 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 鳳 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客戶名稱 │侵占金額 │ │ │ │(新臺幣:元)│ ├──┼──────┼───────┤ │一 │池上中正 │16060 │ ├──┼──────┼───────┤ │二 │叫花漢口 │7525 │ ├──┼──────┼───────┤ │三 │忠孝醫院 │55270 │ ├──┼──────┼───────┤ │四 │池上中和 │11400 │ ├──┼──────┼───────┤ │五 │滿佳香 │24163 │ ├──┼──────┼───────┤ │六 │鮮桔園 │3010 │ ├──┼──────┼───────┤ │七 │金鼎 │19150 │ ├──┼──────┼───────┤ │八 │小李子 │30007 │ ├──┼──────┼───────┤ │九 │星雲 │17950 │ ├──┼──────┼───────┤ │十 │延吉大波地 │14965 │ ├──┼──────┼───────┤ │十一│廣福樓 │3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