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八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八七號 原 告 偉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六二之五號八樓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一一二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玖萬柒仟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其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三、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開說明, 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亦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 育 仁 (前項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