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二八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16 日
- 當事人即、北區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二八О號 異 議人 即 受 處分 人 北區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右列異議人因受處分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台北區監 理所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監六字第裁四○─M00 000000號),聲明異議,惟該異議狀未書受處分人之代表人為何人,無從判斷 該異議狀係否由有代理權之代表人或代理人提起,其異議顯不合於法律上之程式,爰 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但書規定,定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逾期不 補正者,即予駁回異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江 翠 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范 淑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八 日